沈阳市建设工程监理条例。修正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沈阳市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的决定、2001年11月23日沈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1月31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06年4月27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6年5月2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关于修改.沈阳市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的决定.修正 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沈阳市建设工程监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 沈阳市建设工程监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修改为第二条。修改内容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和实施对建设监理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二。第二条修改为第三条,修改内容为.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 在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的监督,本条例所称监理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 对建设工程实施专业化监督的企业、三,第二章章名修改为,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四,第七条修改为.监理单位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后 方可承担相应的监理业务、五 第八条修改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监理单位的资质实行监督管理、六 第十条修改为.外埠的监理单位来本市从事监理活动的,应当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境外或者国外的监理单位来本市从事监理活动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七 第十三条与第十四条合并修改为第十三条,修改内容为、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监理工程师应当持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受聘于一个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八.第十五条与第十九条合并修改为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内容作为第一款、第十九条的内容作为第二款、九。第十七条修改为第十五条.修改内容为、建设工程监理的内容包括,一,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二 协助建设单位优选设计方案,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审查设计文件,三.控制工程质量、投资和工期。四.监督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五,协调建设单位与工程建设各方的工作关系,六 监督施工单位安全保证措施的落实 七、其他需要监理的事项,十。第十八条修改为第十七条 十一、第二十条至二十五条依次修改为第十八条至二十三条,十二,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内容为,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十三。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内容为。监理工程师不履行监理职责或者不称职的,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监理单位应当自人员更换之日起7日内 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十四 第二十八条至二十九条依次修改为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七条,十五。第三十条修改为第二十八条 修改内容为,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接监理业务的.处以合同约定监理酬金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二,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监理业务的.处以合同约定监理酬金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三.转让监理业务的,处以合同约定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四,与被监理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六 删除第三十一条 十七,第三十二条至三十三条依次修改为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条 本决定自2006年6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