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依照国家规定必须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未实施监理的,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工程监理单位的。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监理单位而未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的 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 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未取得监理资质等级证书擅自从事监理活动的,予以取缔。并处以合同约定监理酬金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接监理业务的,处以合同约定监理酬金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二、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监理业务的.处以合同约定监理酬金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三。转让监理业务的。处以合同约定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四 与被监理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理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贪污受贿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