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依照国家规定必须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未实施监理的、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工程监理单位的,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监理单位而未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的,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未取得监理资质等级证书擅自从事监理活动的、予以取缔、并处以合同约定监理酬金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接监理业务的,处以合同约定监理酬金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二.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监理业务的。处以合同约定监理酬金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三、转让监理业务的 处以合同约定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四 与被监理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 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理管理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营私舞弊,贪污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