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依照国家规定必须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未实施监理的、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工程监理单位的。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 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监理单位而未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的.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未取得监理资质等级证书擅自从事监理活动的 予以取缔、并处以合同约定监理酬金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接监理业务的,处以合同约定监理酬金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二,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监理业务的 处以合同约定监理酬金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三。转让监理业务的,处以合同约定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四、与被监理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理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贪污受贿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