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依照国家规定必须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未实施监理的、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工程监理单位的.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监理单位而未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的 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未取得监理资质等级证书擅自从事监理活动的,予以取缔.并处以合同约定监理酬金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接监理业务的。处以合同约定监理酬金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二,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监理业务的,处以合同约定监理酬金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三,转让监理业务的 处以合同约定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四,与被监理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理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营私舞弊,贪污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