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理的实施第十七条、实行监理招标投标制度.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中标的监理单位签订书面监理合同,建设单位应当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监理事项 按规定成立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他监理人员组成的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单位自项目监理机构成立之日起7日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情况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条。实施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 施工等单位发出书面通知 告知监理单位名称,监理的范围和内容,监理权限以及总监理工程师等事项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向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及监理权限,第二十一条。项目监理机构必须按照监理规范对工程质量,投资、工期实行控制.承担施工阶段监理业务的项目监理机构必须进驻施工现场实施监理,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设计规范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发现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标准的.应当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改正.第二十三条、工程所用材料进场验收合格书、工序验收交接合格书,工程款支付通知及停工通知应当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下达工程暂停令和其他指令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第二十五条。监理工程师不履行监理职责或者不称职的,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监理单位应当自人员更换之日起7日内、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