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理的实施第十七条.实行监理招标投标制度、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与中标的监理单位签订书面监理合同,建设单位应当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监理事项.按规定成立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他监理人员组成的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单位自项目监理机构成立之日起7日内 将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情况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实施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 设计 施工等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监理单位名称,监理的范围和内容.监理权限以及总监理工程师等事项.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向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及监理权限,第二十一条,项目监理机构必须按照监理规范对工程质量、投资.工期实行控制、承担施工阶段监理业务的项目监理机构必须进驻施工现场实施监理。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设计规范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发现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标准的 应当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改正 第二十三条.工程所用材料进场验收合格书。工序验收交接合格书.工程款支付通知及停工通知应当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下达工程暂停令和其他指令,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 降低工程质量。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第二十五条,监理工程师不履行监理职责或者不称职的 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监理单位应当自人员更换之日起7日内 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