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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优美。整洁.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鞍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县。含海城市 下同.区 镇,街道办事处.分级管理 专业人员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规划 建设和管理工作。县 区城建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五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规。规章,二,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三、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普及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四,建立健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人员监督管理制度。规范执法人员行为。严格执法 五,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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