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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优美。整洁,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 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鞍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县.含海城市。下同,区 镇.街道办事处。分级管理。专业人员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县、区城建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五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 宣传 贯彻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规,规章 二.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三,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普及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四,建立健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人员监督管理制度。规范执法人员行为、严格执法,五。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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