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优美。整洁,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 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鞍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县.含海城市,下同,区 镇。街道办事处 分级管理.专业人员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规划 建设和管理工作,县,区城建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五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 宣传,贯彻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规.规章 二.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三.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普及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四、建立健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人员监督管理制度.规范执法人员行为、严格执法、五.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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