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建设优美,整洁,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鞍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县 含海城市,下同,区,镇、街道办事处。分级管理,专业人员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县、区城建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五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规 规章。二 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 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普及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四,建立健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人员监督管理制度.规范执法人员行为 严格执法,五.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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