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建设优美。整洁,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鞍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县,含海城市 下同、区,镇,街道办事处 分级管理、专业人员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县。区城建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五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 贯彻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规,规章,二,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三 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普及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 四.建立健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人员监督管理制度 规范执法人员行为.严格执法 五.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认真执行本条例 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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