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优美。整洁 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鞍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县.含海城市。下同,区。镇,街道办事处、分级管理 专业人员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县.区城建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五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 宣传,贯彻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规。规章。二 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三、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普及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四,建立健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人员监督管理制度,规范执法人员行为,严格执法 五,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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