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建设优美,整洁。文明的现代化城市 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鞍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实行统一领导、县,含海城市。下同,区.镇。街道办事处,分级管理 专业人员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规划 建设和管理工作、县,区城建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五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规.规章。二.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三,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普及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四.建立健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人员监督管理制度,规范执法人员行为。严格执法、五.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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