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九条。市。县环卫设施,垃圾收集容器,转运站 排放处理场及公厕等.的专业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十条.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的环卫设施.应按规划与小区建设同时设计 同时建设 同时投入使用,建设资金纳入工程概算.第二十一条,凡在市区内进行基本建设,建设单位须在开工前与所在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工程竣工后。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卫生验收合格方可安排进户、新建住宅环境卫生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而安排进户的。所产生的生活垃圾、残土 由建设单位负责清扫。清运.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准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残土 污水。粪便或进行其它影响环境卫生的活动,不准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污物 第二十三条,在市区内行驶的各种车辆应遵守下列规定,一.轮胎沾有污物时 要冲洗处理干净,不带泥行驶。污染路面、二,不沿途抛弃废弃物,三,运载散体,流体和垃圾的车辆,必须有封闭苫盖设施、四,畜力车进入市区内必须佩带粪兜和清扫工具.对遗撒的粪便和饲料应及时清除,第二十四条、建筑施工现场须场内道路畅通,设有排水设施和临时水冲公厕,施工排水和污水须经处理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网.不得排向道路,残土.废弃物要及时清除.工地进出口处要铺设一定距离的硬质路面与道路相接.设清扫保洁人员清扫被污染的路面,有条件的应设置车轮泥土冲洗装置、因建筑物改造需拆迁原有建筑物的.拆迁单位必须在有关主管部门要求的时间内拆迁完毕。并负责拆迁现场内及四周的环境卫生,其中临街一面的保洁范围在道路沿石外边线以内.第二十五条.建筑施工单位或运输单位排放基建残土时,须办理残土排放批准手续.并按规定交纳垃圾排放管理费 基建残土排放手续按照排放量的大小分批办理。前一批残土排放造成路面污染未清除的.不予办理下一批残土排放手续.雨天及雨停后24小时内。停止排放基建残土,第二十六条 鞍山市城市市区内禁止饲养猪 羊、兔,鸡、鸭 鹅等畜禽,公安.军事和科研等单位因业务需要经批准饲养的动物要严加管理、不得影响环境卫生,第二十七条.清掏下水道.工程井、窨井的单位。应将污物立即运走.安装电柱 标志杆,广告牌等产生的残土.安装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清除 栽植 整修树木花草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栽植,整修单位应当天清除,第二十八条、城市市区的清扫与保洁.实行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并按下列规定进行、一、城市道路,广场等由所在区环卫专业队伍负责、居民区由街道办事处组织民办清扫队负责清扫保洁,二 各企业建设的未成立街道办事处的家属住宅聚集区.由建设单位负责清扫保洁.三。市区内按街道办事处划定的环境卫生责任区。由责任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四.公共绿地和林带.由责任单位按划定的环境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保洁,第二十九条 火车站、汽、电,车始末站、停 存 车场,公园 风景区 文化娱乐场所.商业服务场所。各种集贸市场的环境卫生。由直接经营,管理的单位负责.责任单位应设置环卫设施、配备专职清扫人员.实行每日至少一次清扫,全天保洁.垃圾日产日清 无清扫清运能力的 可委托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偿清扫 清运。各种商业摊 亭,棚 点等.由经营者自备清扫工具和垃圾收集容器 随时清扫保洁.保持四周5米范围内环境整洁,早、夜市场由市场管理部门负责清扫保洁。散市后半小时内清理场地,运走垃圾。恢复原貌、第三十条.冬季扫雪工作由市。县、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镇政府负责组织 责任单位须按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责任区在雪停后按规定将积雪清除干净,道路、广场的积雪要清除至道路沿石边界以外.广场 黑色路面上不得堆雪,商业繁华区,集贸市场。桥上的积雪由责任单位运出、第三十一条,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产生的残土、工业废弃物、生活垃圾和居民自修房屋产生的残土需要排放的,必须先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放手续.自行运到指定排放地点排放。无自运能力的可委托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偿清运 严禁倒入居民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楼房垃圾道内.凡需要废渣 残土填垫的单位 须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填垫。第三十二条 鞍山市城市市区内各医院,屠宰、生物制品厂等单位的含细菌病毒垃圾。必须由市有毒有菌垃圾焚烧管理站统一清运和焚烧处理,并按规定交纳清运 焚烧处理费,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采取措施 对含细菌病毒的垃圾进行统一处理.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的厕所和化粪池要及时清掏,清扫,无清掏能力的。可委托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偿服务。医疗单位的粪便,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卫生防疫部门鉴定后方可排放 掏运粪便的人员与车辆要服从管理。做到及时清掏.作业现场要清理干净 保持粪便清运车整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在市区内擅自设置临时垃圾排放场和储粪点,第三十四条 集贸市场应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标准、自建公共厕所,大型商店必须设有供顾客使用的厕所、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和随意拆除、移动公共厕所,垃圾箱。垃圾转运站、公共卫生箱等环境卫生设施,凡因建设需拆迁环卫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拆迁方案 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签订还建协议,并办理新建该设施的规划手续后.方可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