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绿化保护和管理第十二条,城市绿化实行管护责任制.一 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 风景林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护,二,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 自建的公园及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自行管护。三 居住区绿地的绿化、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管护。其他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管护 沿街道各单位门前绿化责任区内的绿地的绿化、由责任单位管护。四.城镇居民庭院绿地的绿化。由个人管护。五、生产绿地的绿化、由经营单位负责管护 六 铁路。公路两侧防护绿地的绿化,由铁路 公路的管理单位负责管护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城市国有土地成片出让时 不得包括其中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 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不得出租或用作抵押。第十四条。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城市绿地 必须按期归还,因故不能按期归还,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占用单位须事先征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重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十五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涉及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城市绿化规划的调整涉及城市总体规划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查批准、第十六条,种植树木花草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队伍和人民群众在城市绿地内种植的树木花草 收益权归国家.各单位在厂区。院内种植的树木花草 铁路。公路.水利等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种植和管护的树木花草。收益权归单位,城镇居民在个人庭院内种植的树木花草,收益权归个人.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树木 因建设,更新或者其他需要 确需砍伐 移植树木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砍伐 移植100株以上的、报省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备案。砍伐城市树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缴纳树木补偿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植.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树木,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鉴定。树木所有者须根据鉴定通知书要求及时砍伐。更新、一 树木发生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或自然枯死的,二。树木严重倾斜,妨碍交通或危及人身。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安全的、三,树龄.树貌已达到更新期的,第十九条,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 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扶正。修剪或砍伐树木,但应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砍伐树木的。须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市 县、区人民政府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 鉴定,定级 登记编号。并应建立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 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对已死亡的古树名木.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注销登记后、方可处理。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的树木花草。绿化设施或者破坏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在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种地.设坟.燃火,放牧。捕猎 二、倾倒残土垃圾,堆放物品,搭棚建房,挖砂,采石.取土,三 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剥树皮、强度修剪树木,砍柴。毁坏绿化设施 四,在树木上刻划,栓系牲畜、践踏草坪花坛,穿行绿篱.五.折枝。摘花.摘果及其他损害树木花草的行为,第二十二条、植树,栽花,种草须提高成活率和保存率.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种植的树木花草,成活率须达到95、以上、保存率须达到85.以上、防护绿地种植的树木花草、成活率须达到90。以上.保存率须达到80 以上,风景林地造林树木的成活率须达到85,以上。保存率须达到75 以上,达不到标准的、应予以补植,第二十三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绿化植物病虫害的预报和防治工作 用于城市绿化的苗木 应符合、辽宁省园林绿化地方标准 和城市绿化设计质量要求 引进和调出的苗木,种子,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检疫 第二十四条 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必须加强责任区的护林防火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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