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城市绿化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绿化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市,县人民政府应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化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市,县城市绿化规划应根据当地特点.充分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第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合理安排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居住区的绿化用地面积应符合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道路的绿化用地面积应符合国家、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其他部分的绿化用地面积应符合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第十一条 市 县人民政府应安排与城市建设发展相适应的资金用于城市绿化、城市绿化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共建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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