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基本规定3。0、1 汽油 石脑油 航空煤油 溶剂油或类似性质油品的装载系统应设置油气回收设施 3.0,2。芳烃装载系统未采取其他油气处理措施时,应设置油气回收设施,3 0。3。汽油,石脑油。航空煤油,溶剂油。芳烃或类似性质油品的装载系统油气回收,可采用膜分离法,冷凝法,吸附法。吸收法等方法或其中若干种方法的组合、3,0、4。排放的尾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浓度不得高于25g。m3,3。0。5 排放的尾气中苯的浓度不得高于12mg,m3.甲苯的浓度不得高于40mg.m3 二甲苯的浓度不得高于70mg、m3.3。0,6、油气收集系统的凝缩液应密闭收集.3。0,7、油气管道的设计压力不应低于1,0MPa,真空管道的设计压力应为0、1MPa外压,油气管道和真空管道的公称压力不应低于PN1,6 3 0。8 油气管道宜采用地上敷设,3、0,9,油气收集管道宜坡向油气回收装置,坡度不宜小于2。3、0、10。油气回收设施内的管道器材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管道宜采用无缝钢管、碳钢。合金钢无缝钢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8163的有关规定 不锈钢无缝钢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GB、T。14976的有关规定 2,油气管道用阀门应选用钢制阀门。3,弯头.三通、异径管 管帽等管件的材质,压力等级应与所连管道一致。3.0,11.油气回收装置的入口管道应设流量 温度,压力检测仪表、3,0 12、油气回收装置的尾气排放管道及其附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烃类尾气排放管高度不应小于4m,2.芳烃尾气排放管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的有关规定,3,尾气排放管道应设置采样设施。4,尾气排放管道应设置阻火设施.3.0,13.油气回收设施内的管道流速应根据水力计算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