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基本规定3 0 1、汽油 石脑油、航空煤油、溶剂油或类似性质油品的装载系统应设置油气回收设施。3.0、2,芳烃装载系统未采取其他油气处理措施时 应设置油气回收设施,3,0 3、汽油.石脑油,航空煤油 溶剂油,芳烃或类似性质油品的装载系统油气回收.可采用膜分离法。冷凝法,吸附法、吸收法等方法或其中若干种方法的组合,3,0.4,排放的尾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浓度不得高于25g.m3、3。0.5 排放的尾气中苯的浓度不得高于12mg、m3.甲苯的浓度不得高于40mg.m3,二甲苯的浓度不得高于70mg、m3.3、0,6,油气收集系统的凝缩液应密闭收集,3.0。7。油气管道的设计压力不应低于1、0MPa.真空管道的设计压力应为0。1MPa外压.油气管道和真空管道的公称压力不应低于PN1 6。3,0.8。油气管道宜采用地上敷设,3、0。9。油气收集管道宜坡向油气回收装置.坡度不宜小于2。3.0.10、油气回收设施内的管道器材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宜采用无缝钢管.碳钢、合金钢无缝钢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8163的有关规定。不锈钢无缝钢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GB T.14976的有关规定,2。油气管道用阀门应选用钢制阀门.3,弯头、三通,异径管、管帽等管件的材质,压力等级应与所连管道一致,3,0,11.油气回收装置的入口管道应设流量、温度。压力检测仪表,3,0.12 油气回收装置的尾气排放管道及其附件的设置 应符合下列规定.1,烃类尾气排放管高度不应小于4m。2。芳烃尾气排放管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的有关规定。3,尾气排放管道应设置采样设施 4,尾气排放管道应设置阻火设施 3。0。13,油气回收设施内的管道流速应根据水力计算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