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奖励与处罚,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给予奖励。一 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二,防止事故发生或积极参加扑救.使国家和企业财产免受巨大损失的。三,对检举 揭发本规定禁止行为有功的,四,其他应当予以奖励的.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十七、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三十。四十条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给予警告或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本人月工资1倍罚款。对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和七,二十七,三十三.三十五.三十九 四十三条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以本人月工资2倍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 商业贸易主管部门.交通规费征稽主管部门依法分别吊销核发的许可证.第四十七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及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 在生产 储存.销售、运输和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中,造成重大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有关部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因疏于管理监督,导致特大事故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主要领导的责任,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