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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经营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根据所经营项目.分别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或。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燃油经营许可证、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领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 符合城镇规划的要求,二,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经营场所,设施和周转专用仓库 三.有健全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符合标准要求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四、有经过消防安全培训,熟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质和安全措施的营业人员 第二十六条 汽车加油站和液化石油气销售的网点布局,应当符合安全 方便。合理的要求,并符合城镇建设规划的要求.第二十七条。汽车加油站的设计应当符合,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要求.其防火设计图纸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八条,城市市区的每个汽车加油站的储油总容量、汽油储量,不得超过60立方米 单罐容量不得超过20立方米.并必须将油罐埋入地下,市区加油站应当设在出入方便的道路边。第二十九条.汽车加油站的加油机、油罐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之间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具体规定详见附件.第三十条,汽车加油站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地下油罐应当单独设置带有阻火器的呼吸管,管径在50毫米以上。二 油罐的防雷接地点应当不少于两处 三,地下卧式油罐首尾两端应当设有两组静电接地装置、四.加油站供电负荷等级应当为三级,电气设备采用防爆型.五,加油站四周应当设有不低于2米高的实体围墙 六,加油站应当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第三十一条,液化石油气销售点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充装钢瓶.单瓶容量15公斤,储量不得超过35瓶,二.不得毗连修理.饮食等使用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建筑物、三.不得充装.销售不合格或超过使用年限的钢瓶.四.电气线路。照明,开关 插座等装置应当采用防爆型,五.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在明显位置设置 严禁烟火、等警示牌 第三十二条,已建成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销售网点、应当按本规定限期整顿.经验收合格、并领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后,方可继续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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