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经营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根据所经营项目,分别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 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或、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燃油经营许可证。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领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符合城镇规划的要求,二,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经营场所,设施和周转专用仓库、三,有健全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符合标准要求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 四。有经过消防安全培训,熟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质和安全措施的营业人员,第二十六条 汽车加油站和液化石油气销售的网点布局.应当符合安全、方便 合理的要求、并符合城镇建设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汽车加油站的设计应当符合.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要求,其防火设计图纸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同意后 方可施工。第二十八条.城市市区的每个汽车加油站的储油总容量、汽油储量 不得超过60立方米、单罐容量不得超过20立方米 并必须将油罐埋入地下,市区加油站应当设在出入方便的道路边,第二十九条。汽车加油站的加油机,油罐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之间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具体规定详见附件.第三十条 汽车加油站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 地下油罐应当单独设置带有阻火器的呼吸管。管径在50毫米以上 二、油罐的防雷接地点应当不少于两处。三.地下卧式油罐首尾两端应当设有两组静电接地装置。四。加油站供电负荷等级应当为三级,电气设备采用防爆型。五 加油站四周应当设有不低于2米高的实体围墙 六,加油站应当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第三十一条、液化石油气销售点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充装钢瓶。单瓶容量15公斤、储量不得超过35瓶,二、不得毗连修理 饮食等使用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建筑物,三,不得充装.销售不合格或超过使用年限的钢瓶、四。电气线路.照明,开关,插座等装置应当采用防爆型、五。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在明显位置设置,严禁烟火 等警示牌,第三十二条.已建成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销售网点.应当按本规定限期整顿、经验收合格.并领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后.方可继续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