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经营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根据所经营项目,分别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 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或 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燃油经营许可证 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符合城镇规划的要求 二 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经营场所,设施和周转专用仓库,三 有健全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符合标准要求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四 有经过消防安全培训,熟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质和安全措施的营业人员。第二十六条,汽车加油站和液化石油气销售的网点布局,应当符合安全,方便、合理的要求.并符合城镇建设规划的要求、第二十七条。汽车加油站的设计应当符合。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要求,其防火设计图纸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同意后 方可施工,第二十八条、城市市区的每个汽车加油站的储油总容量,汽油储量、不得超过60立方米。单罐容量不得超过20立方米.并必须将油罐埋入地下 市区加油站应当设在出入方便的道路边。第二十九条、汽车加油站的加油机.油罐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之间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具体规定详见附件 第三十条。汽车加油站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地下油罐应当单独设置带有阻火器的呼吸管,管径在50毫米以上,二.油罐的防雷接地点应当不少于两处 三、地下卧式油罐首尾两端应当设有两组静电接地装置 四 加油站供电负荷等级应当为三级 电气设备采用防爆型.五,加油站四周应当设有不低于2米高的实体围墙.六,加油站应当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第三十一条.液化石油气销售点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充装钢瓶,单瓶容量15公斤,储量不得超过35瓶。二.不得毗连修理、饮食等使用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建筑物.三。不得充装 销售不合格或超过使用年限的钢瓶.四、电气线路、照明.开关 插座等装置应当采用防爆型、五、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在明显位置设置,严禁烟火。等警示牌,第三十二条。已建成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销售网点、应当按本规定限期整顿,经验收合格.并领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后 方可继续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