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经营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根据所经营项目 分别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或,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 燃油经营许可证。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 符合城镇规划的要求,二.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经营场所,设施和周转专用仓库,三。有健全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符合标准要求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四.有经过消防安全培训。熟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质和安全措施的营业人员、第二十六条.汽车加油站和液化石油气销售的网点布局,应当符合安全,方便。合理的要求。并符合城镇建设规划的要求,第二十七条,汽车加油站的设计应当符合.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要求,其防火设计图纸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同意后 方可施工。第二十八条 城市市区的每个汽车加油站的储油总容量。汽油储量,不得超过60立方米、单罐容量不得超过20立方米、并必须将油罐埋入地下。市区加油站应当设在出入方便的道路边.第二十九条,汽车加油站的加油机.油罐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之间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具体规定详见附件。第三十条,汽车加油站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地下油罐应当单独设置带有阻火器的呼吸管.管径在50毫米以上、二 油罐的防雷接地点应当不少于两处、三、地下卧式油罐首尾两端应当设有两组静电接地装置,四。加油站供电负荷等级应当为三级 电气设备采用防爆型、五、加油站四周应当设有不低于2米高的实体围墙.六、加油站应当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第三十一条,液化石油气销售点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充装钢瓶 单瓶容量15公斤。储量不得超过35瓶.二、不得毗连修理,饮食等使用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建筑物.三、不得充装,销售不合格或超过使用年限的钢瓶,四 电气线路。照明.开关,插座等装置应当采用防爆型,五,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在明显位置设置,严禁烟火,等警示牌,第三十二条 已建成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销售网点.应当按本规定限期整顿。经验收合格.并领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后。方可继续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