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经营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根据所经营项目,分别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或,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燃油经营许可证,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符合城镇规划的要求,二、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经营场所、设施和周转专用仓库.三 有健全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符合标准要求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四。有经过消防安全培训,熟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质和安全措施的营业人员、第二十六条,汽车加油站和液化石油气销售的网点布局。应当符合安全。方便,合理的要求。并符合城镇建设规划的要求.第二十七条,汽车加油站的设计应当符合,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要求,其防火设计图纸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第二十八条、城市市区的每个汽车加油站的储油总容量.汽油储量,不得超过60立方米、单罐容量不得超过20立方米 并必须将油罐埋入地下,市区加油站应当设在出入方便的道路边、第二十九条,汽车加油站的加油机,油罐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之间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具体规定详见附件,第三十条。汽车加油站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地下油罐应当单独设置带有阻火器的呼吸管、管径在50毫米以上、二,油罐的防雷接地点应当不少于两处 三,地下卧式油罐首尾两端应当设有两组静电接地装置 四.加油站供电负荷等级应当为三级,电气设备采用防爆型。五,加油站四周应当设有不低于2米高的实体围墙,六,加油站应当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第三十一条,液化石油气销售点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充装钢瓶、单瓶容量15公斤 储量不得超过35瓶,二。不得毗连修理.饮食等使用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建筑物。三.不得充装,销售不合格或超过使用年限的钢瓶,四,电气线路,照明。开关、插座等装置应当采用防爆型,五,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在明显位置设置。严禁烟火、等警示牌.第三十二条 已建成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销售网点,应当按本规定限期整顿.经验收合格。并领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后 方可继续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