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经营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根据所经营项目 分别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或.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燃油经营许可证 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符合城镇规划的要求 二 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经营场所。设施和周转专用仓库,三,有健全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符合标准要求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四 有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熟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质和安全措施的营业人员,第二十六条。汽车加油站和液化石油气销售的网点布局、应当符合安全,方便,合理的要求.并符合城镇建设规划的要求,第二十七条,汽车加油站的设计应当符合。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 的要求、其防火设计图纸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第二十八条。城市市区的每个汽车加油站的储油总容量.汽油储量,不得超过60立方米.单罐容量不得超过20立方米、并必须将油罐埋入地下.市区加油站应当设在出入方便的道路边 第二十九条。汽车加油站的加油机 油罐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之间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具体规定详见附件 第三十条.汽车加油站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下油罐应当单独设置带有阻火器的呼吸管.管径在50毫米以上 二。油罐的防雷接地点应当不少于两处、三、地下卧式油罐首尾两端应当设有两组静电接地装置 四、加油站供电负荷等级应当为三级.电气设备采用防爆型,五,加油站四周应当设有不低于2米高的实体围墙.六、加油站应当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第三十一条.液化石油气销售点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充装钢瓶,单瓶容量15公斤、储量不得超过35瓶、二.不得毗连修理,饮食等使用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建筑物、三 不得充装 销售不合格或超过使用年限的钢瓶 四.电气线路。照明、开关,插座等装置应当采用防爆型 五。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在明显位置设置。严禁烟火。等警示牌、第三十二条 已建成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销售网点,应当按本规定限期整顿、经验收合格.并领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 后,方可继续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