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经营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 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根据所经营项目,分别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或.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 燃油经营许可证.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符合城镇规划的要求 二.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经营场所 设施和周转专用仓库 三、有健全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符合标准要求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四.有经过消防安全培训.熟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质和安全措施的营业人员、第二十六条.汽车加油站和液化石油气销售的网点布局,应当符合安全.方便,合理的要求、并符合城镇建设规划的要求,第二十七条 汽车加油站的设计应当符合 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要求,其防火设计图纸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第二十八条.城市市区的每个汽车加油站的储油总容量,汽油储量、不得超过60立方米.单罐容量不得超过20立方米.并必须将油罐埋入地下。市区加油站应当设在出入方便的道路边。第二十九条。汽车加油站的加油机。油罐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之间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具体规定详见附件 第三十条,汽车加油站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地下油罐应当单独设置带有阻火器的呼吸管,管径在50毫米以上、二,油罐的防雷接地点应当不少于两处,三,地下卧式油罐首尾两端应当设有两组静电接地装置。四 加油站供电负荷等级应当为三级。电气设备采用防爆型。五。加油站四周应当设有不低于2米高的实体围墙,六,加油站应当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第三十一条.液化石油气销售点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充装钢瓶 单瓶容量15公斤,储量不得超过35瓶 二.不得毗连修理,饮食等使用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建筑物。三,不得充装,销售不合格或超过使用年限的钢瓶,四,电气线路.照明。开关,插座等装置应当采用防爆型,五,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在明显位置设置,严禁烟火.等警示牌,第三十二条,已建成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销售网点,应当按本规定限期整顿 经验收合格,并领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后,方可继续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