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经营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根据所经营项目,分别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 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 或,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燃油经营许可证、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符合城镇规划的要求。二、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经营场所 设施和周转专用仓库。三.有健全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符合标准要求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四 有经过消防安全培训,熟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质和安全措施的营业人员、第二十六条。汽车加油站和液化石油气销售的网点布局,应当符合安全、方便。合理的要求.并符合城镇建设规划的要求、第二十七条、汽车加油站的设计应当符合.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 的要求,其防火设计图纸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第二十八条、城市市区的每个汽车加油站的储油总容量、汽油储量 不得超过60立方米、单罐容量不得超过20立方米。并必须将油罐埋入地下,市区加油站应当设在出入方便的道路边,第二十九条,汽车加油站的加油机。油罐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 交通线等之间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具体规定详见附件。第三十条 汽车加油站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地下油罐应当单独设置带有阻火器的呼吸管。管径在50毫米以上。二,油罐的防雷接地点应当不少于两处、三,地下卧式油罐首尾两端应当设有两组静电接地装置、四、加油站供电负荷等级应当为三级、电气设备采用防爆型。五。加油站四周应当设有不低于2米高的实体围墙 六 加油站应当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第三十一条 液化石油气销售点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 充装钢瓶,单瓶容量15公斤,储量不得超过35瓶,二。不得毗连修理,饮食等使用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建筑物 三。不得充装、销售不合格或超过使用年限的钢瓶.四.电气线路.照明 开关,插座等装置应当采用防爆型.五 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在明显位置设置、严禁烟火,等警示牌。第三十二条.已建成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销售网点、应当按本规定限期整顿,经验收合格、并领取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 后,方可继续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