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从事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系指国家标准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易爆液体和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建设,商贸。交通规费征稽等管理部门,是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销售 运输和使用的主管部门 按国家和本省规定负责相关许可证核发及消防安全管理.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全面的消防安全监督 第五条、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 储存,销售,运输和使用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的 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设在远离城镇的独立安全地区、对已建成的严重影响城市安全的工厂,仓库 应当纳入城市改造计划,并分别采取限期搬迁,改变使用性质,限制生产或储存化学物品种类和数量等措施.消防不安全因素 第七条、除国家另有规定之外.下列地区禁止设立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仓库和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码头.车站、一、机关 学校,商场 宾馆.医院等单位所在的公共建筑物附近和居民集聚区,二,供水水源地及水源保护区。三、铁路干线两侧50米以内,四.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旅游区.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区域 第八条 新建。扩建 改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的工厂,仓库.应当遵守消防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并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交由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签署的下列文件,一,工厂.仓库或其局部的平面布置图和建筑物。构筑物的平面,立面,剖面图、二,消防安全设计专篇,三。设计说明书、工艺流程和设备布置图、四,原料 中间产品。最终产品 所排废物及流通的化学物品、五,对储存。运输,包装的技术要求,六,消防安全评价.第九条、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和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专项许可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防火,灭火措施,并按规定参加火灾商业保险或公众责任保险 第十条 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和使用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保安人员。防火重点岗位操作人员和仓库管理人员.必须经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培训合格或受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委托的培训部门培训合格、并取得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个人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 按前款规定执行,第十一条,销毁 处理有燃烧.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险的废弃化学物品。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禁止私自掩埋,燃烧或撒向水域.海域.第十二条 禁止携带或夹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进入车站、码头 机场。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或乘坐载客的公共车辆 火车、船舶 飞机等交通工具 第十三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发现任何单位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等危险的紧急情况,有权责令其危险部位停止生产 销售或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待消除危险隐患后方允许恢复生产.经营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