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运输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后 方可从事经营。一、有主管部门或单位的证明。保险凭证 车辆年检证 驾驶证、二,驾驶员必须具有4年以上安全驾驶纪录、三,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四、驾驶员,押运员必须经过有关主管部门的消防安全培训,并取得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核发的培训合格证、第三十四条。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工具,第三十五条.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 禁止在机关.学校 商业区.影剧院,交叉路口,居民集聚区等人口稠密地区停放,第三十六条、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必须统一悬挂,危险品、的标志。标志的样式由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制、第三十七条,运输压缩 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的槽 罐车,其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色标要求 并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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