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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运输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 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后 方可从事经营。一,有主管部门或单位的证明,保险凭证。车辆年检证,驾驶证、二,驾驶员必须具有4年以上安全驾驶纪录,三 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四 驾驶员,押运员必须经过有关主管部门的消防安全培训 并取得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核发的培训合格证,第三十四条,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工具,第三十五条,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禁止在机关 学校.商业区。影剧院.交叉路口、居民集聚区等人口稠密地区停放.第三十六条,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必须统一悬挂.危险品,的标志.标志的样式由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制,第三十七条。运输压缩.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的槽、罐车 其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色标要求.并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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