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城市景观照明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第三十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三十九条。编制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 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结合城市自然地理环境 人文条件,对全市景观照明的总量和布局进行科学设置,确定设置景观照明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路段 区域的范围.并划定城市景观照明的重点地区和禁止设置区域、第四十条,编制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征求相关区人民政府 相关部门和专家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第四十一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 组织编制重点地区城市景观照明的设置规划,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组织实施。重点地区城市景观照明的设置规划应当明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色彩以及亮度等具体要求。第四十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 组织制定城市景观照明的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三条 下列建筑物 构筑物应当按规划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一、珠江前。后航道两岸和新城市中轴线以及两侧一线地块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珠江新城,白云新城,白鹅潭地区核心区,琶洲 员村地区核心区等四大城市重要功能区的建筑物,构筑物、三。城市主要桥梁、桥涵,河道 车站。机场.广场。公园。街心花园,以及市中心城区的港口码头等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周边一线的建筑物、构筑物,四,内环路以内的环市路、东风路、中山路,广州大道.康王路.人民路,解放路 北京路等城市主要道路两侧以及各主要路口周边一线的建筑物.构筑物.五.北京路.江南大道、人民路,第十甫路 上下九路 长堤,东山等繁华商业街区的临街20层以上建筑物,构筑物、六.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文物建筑、七.城市标志性建筑物.构筑物.八 其他在经批准的规划中确定需要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如出让的土地属于前款规定的应当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区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条件中明确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要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四十四条.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由下列单位和个人。下称设置人 分别负责设置、一,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由管理或者运营单位负责,二、新建 改建。扩建建筑物 构筑物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 已交付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负责.三,户外广告和临街门面招牌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负责.第四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应当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筑物 构筑物、其主体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中应当包含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设计方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审查该项内容,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影响主体结构的安全性进行审查。第四十六条。已交付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而未进行设置的、设置人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要求加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设置人不按要求加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落实设置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七条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费用由设置人承担。由市照明建设管理机构或者区照明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设置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 建设费用由市,区财政资金相应承担.第四十八条,已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 设置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中关于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验收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所在地的区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景观照明设施集中控制系统。对重点地区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开启和关闭逐步实现集中控制,其他地区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 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纳入集中控制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第五十条,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按以下规定实行。一,列入市本级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进行建设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属于在公共建筑物、构筑物和居民住宅楼上建设的、由政府进行维护和管理 费用由财政资金承担、属于在商业楼宇,含写字楼。酒店和公寓。和其他经营性建筑物.构筑物上建设的、政府可以将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产权转让给建筑物 构筑物所有权人 转让后由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负责维护和管理、财政适当给予电费补贴,二,未列入市本级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进行建设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由设置人进行维护和管理,费用自行承担,纳入全市集中控制系统的,财政可以给予电费补贴 三。由政府进行维护和管理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 除纳入全市集中控制系统的以外 其他均由所在地的区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维护和管理,所需费用纳入区财政预算 电费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全市统一实施、第五十一条 维护和管理责任人应当加强日常维护和安全运行管理,保持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完整,功能良好和容貌整洁,保障安全运行和使用,对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陈旧以及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第五十二条,纳入全市集中控制系统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市照明建设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工作 区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第五十三条、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开启,一.平日开启时间,4月1日至9月30日的开启时间为每日19 30至22 30,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的开启时间为每日19。00至22。30。二 城市景观照明的重点地区在传统节日以及重大活动期间的开启时间按第 一 项规定开启并延长至23、00、三,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开启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按市照明建设管理机构的通知执行,四、在电力供应紧张时期,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全市错峰用电实施预案、可以缩短开启时间,管理景观在前款规定的时间以外仍需开启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由维护和管理责任人自主决定,但不得影响他人的工作和日常生活、也不得违反关于错峰用电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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