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节约能源第五十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科技.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支持城乡照明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节能,环保的照明新技术,新产品、开展绿色照明示范试点活动、提高城乡照明的科学技术水平、推动我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的照明新兴产业发展.第五十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乡照明的有关专项规划,制定城乡照明节能计划,市照明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城乡照明节能计划.制定节能技术措施,严格控制城市景观照明的范围,亮度和能耗密度。在电力供应紧张时期,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控制城市景观照明规模。缩短开启时间、第五十六条 市照明建设管理机构应当结合我市照明行业新技术,新材料目录的发布时间、定期对城乡照明建设.维护和管理单位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 第五十七条。市照明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检查、组织评估城乡照明建设、维护和管理单位的照明节能控制措施.总结,推广先进的照明节能技术经验,提高城乡照明建设、维护和管理单位的节能水平,任何单位不得在城乡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城乡节能照明设施可以多渠道、多元化投资建设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节能改造由市照明建设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市照明建设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以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专业性能源管理公司管理城乡照明设施.节省的电费返还在城市维护费中列支、道路照明设施的节能改造应当在满足相应的照明标准的前提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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