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城乡照明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同步验收和投入使用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在城乡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 向城乡照明设施射击或者抛掷物体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三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在城乡照明设施上堆放物料 悬挂除公益宣传品和灯饰灯景外的其他物品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未造成城乡照明设施损坏的.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造成城乡照明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在城乡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六项规定、擅自在城乡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 设置公益宣传品和灯饰灯景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六,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七项规定 擅自在城乡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七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八项规定,擅自迁移,拆除。改动城乡照明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擅自利用城乡照明设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八。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九项规定,擅自操作城乡照明开关设施或者改变其运行方式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处罚,一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而未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维护和管理责任人拒不履行清洗,修复,更换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不按规定开启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二条.区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备案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内容的,应当责令设置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设置人未报送或者逾期报送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备案 或者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报送备案的,由区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 由区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盗窃城乡照明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 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