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城乡照明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和投入使用的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在城乡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向城乡照明设施射击或者抛掷物体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在城乡照明设施上堆放物料。悬挂除公益宣传品和灯饰灯景外的其他物品的 责令限期改正 恢复原状、未造成城乡照明设施损坏的,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造成城乡照明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 在城乡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六项规定。擅自在城乡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公益宣传品和灯饰灯景的,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六.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七项规定,擅自在城乡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七、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八项规定,擅自迁移 拆除。改动城乡照明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擅自利用城乡照明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八,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九项规定 擅自操作城乡照明开关设施或者改变其运行方式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而未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维护和管理责任人拒不履行清洗。修复 更换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三 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不按规定开启的。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二条 区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备案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内容的 应当责令设置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设置人未报送或者逾期报送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备案,或者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报送备案的 由区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区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盗窃城乡照明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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