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城乡照明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 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和投入使用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处罚,一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在城乡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向城乡照明设施射击或者抛掷物体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在城乡照明设施上堆放物料,悬挂除公益宣传品和灯饰灯景外的其他物品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未造成城乡照明设施损坏的.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造成城乡照明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在城乡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 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六项规定,擅自在城乡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公益宣传品和灯饰灯景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六,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七项规定。擅自在城乡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七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八项规定,擅自迁移.拆除 改动城乡照明设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擅自利用城乡照明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八,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九项规定 擅自操作城乡照明开关设施或者改变其运行方式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处罚。一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而未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维护和管理责任人拒不履行清洗 修复。更换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不按规定开启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二条、区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备案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内容的,应当责令设置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设置人未报送或者逾期报送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备案.或者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报送备案的、由区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 由区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盗窃城乡照明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 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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