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城乡照明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和投入使用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在城乡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向城乡照明设施射击或者抛掷物体的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在城乡照明设施上堆放物料。悬挂除公益宣传品和灯饰灯景外的其他物品的、责令限期改正 恢复原状 未造成城乡照明设施损坏的、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造成城乡照明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在城乡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 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六项规定,擅自在城乡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公益宣传品和灯饰灯景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六.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七项规定,擅自在城乡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七,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八项规定。擅自迁移、拆除 改动城乡照明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擅自利用城乡照明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以200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八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九项规定。擅自操作城乡照明开关设施或者改变其运行方式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而未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 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维护和管理责任人拒不履行清洗.修复、更换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不按规定开启的。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二条 区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备案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内容的 应当责令设置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设置人未报送或者逾期报送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备案 或者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报送备案的。由区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 由区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盗窃城乡照明设施,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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