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城乡照明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和投入使用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在城乡照明设施上刻划 涂污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向城乡照明设施射击或者抛掷物体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在城乡照明设施上堆放物料,悬挂除公益宣传品和灯饰灯景外的其他物品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未造成城乡照明设施损坏的,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造成城乡照明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在城乡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六项规定、擅自在城乡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公益宣传品和灯饰灯景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六、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七项规定,擅自在城乡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八项规定。擅自迁移 拆除,改动城乡照明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擅自利用城乡照明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以200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八、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九项规定,擅自操作城乡照明开关设施或者改变其运行方式的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而未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维护和管理责任人拒不履行清洗,修复、更换义务的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 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不按规定开启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二条,区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备案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内容的.应当责令设置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设置人未报送或者逾期报送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备案。或者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报送备案的,由区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区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盗窃城乡照明设施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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