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2015年5月28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5月28日公布.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使用安全工作,预防电梯事故 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梯使用以及与电梯使用安全相关的制造.安装,改造 修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 应急处置、监督管理等活动,电梯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目录确定,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电梯改作公共使用的,执行本条例.第三条,电梯使用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权责明确、便民高效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使用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鼓励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电梯安全培训 宣传教育,咨询等服务,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电梯安全意识,电梯制造单位、安装、改造 修理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 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幼儿园.学校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培养幼儿,学生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习惯.监护人应当履行对被监护人安全 文明使用电梯的监护义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 对违反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七条、电梯井道工程设计,电梯的选型和配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标准的规定、并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 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标准对电梯井道工程设计 电梯选型与配置未作规定。或者电梯的使用环境.条件和实际运作工况有特殊要求的 建设单位应当提出电梯选型.配置要求。组织协调。进行风险评估、确定电梯井道设计方案 第八条 电梯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明确使用管理人,一、新安装电梯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管理人 二 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为使用管理人.三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托人为使用管理人。四,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可以约定电梯的使用管理人 没有约定的。按照本条第二项、第三项明确电梯使用管理人,未明确使用管理人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第九条,电梯使用管理人是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首负责任人,对电梯日常使用安全负责.履行下列义务、一.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使用管理人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电梯属于产权共有的,可以协商确定其中一个共有人办理登记.二 指定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督促其规范管理和使用电梯钥匙 三.健全电梯事故风险防范、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四、在电梯的明显位置标明使用登记标志、检验标志.警示标志,安全注意事项,使用年限届满日期以及服务,投诉,救援电话。五,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和值班人员在电梯运行期间在岗,六,对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没有相应资质的.应当委托取得相应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资质的单位维护保养电梯,七.对电梯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发现不安全乘坐电梯行为的,及时制止.八,对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容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九.电梯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立即停止使用,在电梯口的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志、并及时进行检修、未取得维护保养相关资质的.应当及时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检修,十。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配合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实施救援、并按规定及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十一、对电梯轿厢进行装修可能影响电梯使用安全的。应当在电梯制造单位的指导下进行。装修完成后.应当通知电梯制造单位进行测试,经测试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后方可投入使用,十二、协助做好电梯的更新 改造、修理 检验和风险评估工作。十三,对机场 车站 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电影院,剧院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实施实时监控,监控数据应当保存不少于一个月 对自行管理的电梯.使用管理人可以将前款所列义务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委托他人管理.受托人对受托事项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第十条.使用管理人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安全技术档案包括 一 电梯设计文件,型式试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维护保养说明,应急处置技术指导文件等出厂文件 二、隐蔽工程资料及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施工过程记录 重大技术问题处理文件等施工文件 三、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安全保护装置定期校验。检修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四,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报告 安全评估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单位 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等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向使用管理人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使用管理人变更的.原使用管理人应当将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完整移交给新的电梯使用管理人.第十一条,电梯投入使用前 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 健全电梯事故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公众安全,建立电梯公众责任保险制度、鼓励 支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投保电梯公众责任保险,第十二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保证电梯的质量.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电梯设计文件 型式试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维护保养说明,应急处置技术指导文件、二,明确整机或者重要部件的使用年限、并在使用年限届满九十日前书面告知使用管理人,三 建立电梯整机。重要零部件验收和溯源制度、四 保证电梯零部件的供应.提供电梯安全运行和故障处理的技术指导.协助开展应急救援等专业技能培训,五,对电梯安全运行情况定期进行跟踪调查 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 立即告知电梯使用管理人并提出处理意见、六 对在保修期限内的保修事项、履行保修义务、七.对因设计 制造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立即停止生产、依法实施召回、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提倡制造单位采用现代信息管理技术。对电梯安全运行实施跟踪.提供服务、在本省销售境外制造的电梯 制造单位没有在境内设立直销机构的 应当明确在境内注册的代理商.由代理商承担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制造单位的义务,第十三条。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 真实记录施工过程,并在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监督检验报告。隐蔽工程资料以及施工过程记录 重大技术问题处理文件等技术资料移交给电梯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使用管理人、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工程经监督检验合格并竣工验收后 电梯施工单位将电梯钥匙以及技术资料移交给电梯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使用管理人的,即为交付使用。在交付使用前.电梯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电梯被他人使用,第十四条,移装电梯的.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电梯检验检测等专业服务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出厂文件不齐全的电梯不得移装 第十五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按照维护保养合同以及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维护保养质量,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一、在业务所在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配备相应作业人员、仪器设备。并书面告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二、实施维护保养时现场作业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并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三,在维护保养期间采取围蔽,警示等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意外发生,四,至少每十五日对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等维护保养工作 并经使用管理人签字确认 五,在维护保养结束前对维护保养质量进行复核.六,在电梯的显著位置载明近期电梯维护保养记录。七.建立维护保养档案、真实记录维护保养情况。档案保存期不少于四年.八。未经使用管理人同意不得将维护保养事项转包、分包给其他维护保养单位 九。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公布应急救援电话.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接到故障通知后.三十分钟内赶到现场、并迅速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十、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本单位电梯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记录保存不少于两年,提倡维护保养单位采用现代信息管理技术、对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和维护保养行为实施监控.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可以通过签订联保协议等方式委托其他具备应急救援能力的单位提供专业化 社会化的应急救援服务,第十六条。提倡电梯制造单位维护保养本单位制造的电梯.制造单位设立或者委托的单位维护保养其制造的电梯的。无需再取得相应许可 但应当书面告知负责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第十七条.变更在用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凭合同原件等相关证明到电梯检验机构变更电梯检验标志相关内容。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出具新的检验标志。电梯检验机构应当自出具新的检验标志之日起五日内、向负责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更新后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信息、第十八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管理人、提出处理建议和所需费用,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还应当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严重事故隐患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电梯事故应急预案、并在接到事故报告后,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应急救援,第二十条。电梯乘用人应当遵守电梯乘用规范,安全使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明示停用的电梯,二,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 三。在电梯内嬉戏。打闹,蹦跳、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 自动人行道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滞留。四、强行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五,拆除.损坏电梯的零部件、附属设施或者标志 标识。六 其他危及人身安全或者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电梯乘用人发现电梯运行异常的.应当立即告知电梯使用管理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电梯乘用安全规范由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第二十一条,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电梯使用安全的,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检验检测等专业服务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对电梯进行更新、改造,修理,一,整机或者重要零部件使用年限即将届满的。二、因电梯故障导致人员伤亡的.三、受水灾、火灾,地震等灾害影响的 四 故障频率高.使用管理人认为需要安全评估且所有权人同意的,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使用管理人应当在使用年限届满之前完成安全评估,有前款第二、三项情形的。使用管理人应当在电梯恢复使用之前完成安全评估,使用管理人委托制造单位对使用年限即将届满的电梯进行安全评估的、制造单位应当及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组织评估并作出评估结论,提倡制造单位将首次安全评估作为售后服务免费项目,第二十二条、受委托进行电梯安全评估的单位或者机构应当作出客观,公正 明确的评估结论,对评估结论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于评估结论作出之日起五日内 向负责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评估信息,第二十三条。电梯使用管理人对电梯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电梯评估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受委托进行电梯安全评估的单位或者机构提出、受委托进行电梯安全评估的单位或者机构应当在约定时间内作出书面答复,电梯使用管理人对书面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其他电梯制造单位或者检验检测等专业服务机构进行复评。受委托对电梯安全进行复评的单位或者机构应当在约定时间内作出复评结论、复评结论可以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电梯由依法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负责,推动电梯检验社会化.鼓励非营利性、公益性,具有公正地位的社会机构经依法核准后从事电梯检验工作,从事电梯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经营。监制。监销等活动.第二十五条。检验工作完成后 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合格的.还应当出具检验标志、经检验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 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检验意见通知书.提出整改建议、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还应当书面向负责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电梯检验机构应当自检验合格报告出具之日起五日内向负责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更新后的电梯检验信息、第二十六条.电梯使用管理人对电梯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电梯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检验机构提出,检验机构应当在十五日内向电梯使用管理人作出书面答复,检验机构逾期未答复或者电梯使用管理人对检验机构的书面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自答复期届满或者收到答复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负责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申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其他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并在三十日内出具复验结论、复验结论可以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第二十七条 电梯经评估 检验认为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可能发生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更新。改造。修理。电梯更新.改造 修理费用按照以下规定解决 一,已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但未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由使用管理人持有关资料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列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二,已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且已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由使用管理人提请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由业主委员会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三,使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使用管理人报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由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四 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不足的,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属于共有的.由共有权人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分摊相关费用、电梯共有权人依法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电梯制造单位、安装,改造 修理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使用管理人,检验检测机构履行安全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依法及时处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电梯维护保养质量 定期检验质量的监督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点对以下电梯实施安全监督检查。一,学校 幼儿园.医疗机构的电梯 二 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电影院,剧院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三、超高层建筑的电梯,四、整机或者重要零部件使用年限即将届满的电梯。五。移装的电梯、六.故障频率高或者收到投诉多的电梯,七,其他需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电梯.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投诉和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电梯安全违法行为或者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可以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接到投诉或者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第三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信用管理制度、发挥电梯制造单位 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使用管理人和检验检测机构。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的作用、构建电梯安全信用社会评价体系。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违法行为记录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一条。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完善全省统一的电梯安全信息动态管理系统 记录并及时分析处理电梯制造 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安全评估,检验以及监督抽查等信息,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第三十二条 电梯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以及使用管理人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 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 并及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医疗卫生、公安消防等部门、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后三十分钟内赶到现场协助电梯使用管理人实施救援,因电梯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 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做好受伤人员的救助、安置工作、已经投保公众责任保险的电梯。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通知电梯保险人及时启动电梯事故应急垫付,支付机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分析事故原因 提出事故调查报告。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事故责任认定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因事故造成损害的,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第三项 第六项 第十二项,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电梯使用管理人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止使用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规定、电梯使用管理人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止使用,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九项,第十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电梯使用管理人对出现故障.事故隐患的电梯在消除隐患前继续使用.或者在出现故障,事故后未及时履行应急救援义务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向使用管理人提供或者移交相关技术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和第十六条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的 二。未对施工过程进行记录的。三、对施工过程记录不真实的,四,移装未经安全评估或者出厂文件不齐全的电梯的、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单位在交付使用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梯被他人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电梯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法出具检验标志,检验报告的 二。未依法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更新后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信息或者电梯检验信息的。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受委托进行电梯安全评估的单位或者机构出具虚假的评估结论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法办理电梯备案,登记.核准等手续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收取费用的,三。未依法对电梯安全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的.四.发现在用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依法进行处理的 五、在接到投诉 举报后未依法及时进行处理的 六.发现违法行为未依法进行查处的,七 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失职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医疗卫生 公安消防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梯事故救援工作中失职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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