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勘探与取样4、3 1.取样和土工试验是取得堆积坝分析计算参数的最重要手段 因此需保证钻孔的数量 4.3 2,为采取浅层的不扰动样.可在坝坡或干滩布设探井或探槽.开挖取样后必须及时夯实回填 4.3,4,勘探线长度的规定是按计算剖面的需要确定的。主要勘探线是对分析评价有重要意义的勘探线、应布设在可能的最不利于稳定性的位置、根据已有工程经验,主要勘探线上游端达到自坝顶起不小于拟评价坝高2倍,3倍距离的这个范围。可以覆盖可能产生滑面的后缘.这样规定较易操作,又可使勘探工作范围满足评价要求,现行行业标准规定勘探线上游端到达水线和进入水线,但勘察时水线位置不一定是正常运行时的水线。有可能使勘探资料不满足评价要求、4。3、5、勘探线数量是堆积坝稳定性评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的保证条件,在正常排放堆积条件下 沿沟谷谷底的剖面可能是稳定性最低的剖面,但尾矿的排放。尤其是一些中小型矿山,往往是无序的,或由于某些原因迫使将大量细颗粒尾矿堆积在某一侧,由此可造成堆积坝某一地段的不安全因素.这种情况在布置勘探工作前的工程地质测绘或收集分析资料中是难以发现的,在已有工程实例中、有些坝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最小的剖面并不是沿谷底的剖面。但有的单位为了降低费用减少工作量.只在沿谷底垂直坝轴线布设一条勘探剖面。这样就可能使一些不安全因素被漏查、导致评价结果偏安全 为了勘察时不留盲点、保证评价结果的准确可靠.防止遗漏的隐患失事造成损失.本规范将在主坝不应少于3条勘探线的要求列为强制性条文,还应说明的是 不应少于3条 并不是布置3条满足要求即可。在较长的坝或有特殊情况的坝、还应布设比3条更多的勘探线。主坝是指尾矿水渗流下游方向的坝。4 3.6 本条对勘探线。点间距作了规定、现场布设应在进行工程地质测绘的基础上进行。把勘探线,勘探点布设在有代表性的地段或位置,表4。3.6中注4的规定是针对堆积坝进行多次勘察的情况.尾矿的工程特性随着其上覆堆积厚度的增大而改变、因此前期勘察资料并不是都可利用的,4 3,7 本条是针对平坦或缓坡场地建库的坝。条文规定的勘探线数量是至少要3条或2条,而不能理解为只需3条或2条、4、3、8,勘探孔深度的规定沿用原冶金工业部标准,上游法尾矿堆积坝工程地质勘察规程,YBJ.11的规定.二十余年来的工程经验表明按此孔深控制可以满足评价要求。4 3、9 由于静力触探孔没有泥浆的影响 所测定的地下水位比采用泥浆护壁的钻孔中测定的地下水位准确。可利用静力触探孔测定地下水位 稳定水位的间隔时间按地层的渗透性确定,对碎石土和砂性尾矿不得少于0,5h,对粉性尾矿.黏性尾矿,粉土、黏性土含量超过10,的碎石土不得少于8h 4,3 10。本条规定了采取岩土试样的质量等级。取样间距及每层取样数量的要求,尾矿土取样质量直接影响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因此规定了取土器类型及土样级别.本条第2款未规定采取不扰动样的最少数量。合理的取样数量应与工程规模,土层厚度、土性变异性及试验项目要求等因素有关、本条规定的回转取土器包括单动三重管和双动三重管取土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