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3 勘探与取样4。3。1,勘探手段应以钻探 标准贯入试验和静力触探试验为主 每个勘探点均应布置钻孔.钻探工作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要求 4。3。2、当工程需要时 可布置适量的探井和探槽,4 3,3、当需要查明隐伏断层的位置,破碎带的宽度,岩溶发育情况及水文地质条件等时,应进行必要的物探工作 4、3.4、勘探线应在工程地质调查和测绘的基础上、布置在对坝体稳定性评价有代表性的地段,勘探线方向宜垂直坝轴线、每个堆积坝应在预估稳定性较差的地段布置不少于1条的主要勘探线,其下游端宜达到初期坝趾下游约30m、其上游端宜达到自坝顶起相当于拟评价坝高2倍,3倍的距离。其他勘探线的长度可按实际条件控制、4 3.5、尾矿堆积坝勘察在主坝的勘探线数量不应少于3条.4,3.6,拦截谷口建库的堆积坝的勘探线,勘探点间距宜符合表4 3 6的规定、表4、3.6,勘探线。勘探点间距 注 1 勘探点间距在主要勘探线上宜取小值。一般勘探线上的坝体地段宜取小值.2 当存在软弱夹层,特别是可能产生滑动的夹层时、应增加勘探点。3,当需查明初期坝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时.在初期坝地段应符合初期坝勘察的要求.4.当有适用的前期堆积坝勘察资料时,勘探点数量可适当减少、4 3.7 围地筑坝建库的堆积坝勘探线应布置在需评价的各坝段,主坝勘探线数量应符合本规范第4、3,5条的规定、其他坝段不得少于2条。勘探点间距宜符合本规范表4 3。6的规定 4,3。8 勘探孔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性勘探孔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且每条勘探线上不应少于3个。2 所有勘探孔深度应进入原天然地面以下1m,2m、其中控制孔深度应满足表4,3、8的规定 表4,3 8.控制性勘探孔深度,进入原天然地面以下,m,注.1 若表中所列勘探孔深度以下存在软弱地层时,勘探孔深度应穿过软弱地层,2。在勘探深度内遇见稳定基岩时、孔深可减小。3.场地内存在岩溶等不良地质作用时 勘探点深度应另行确定。4、当坝体和堆场内设有加筋或防渗层时 勘探孔深度可根据情况进行调整,4.3 9。所有勘探点均应测定地下水位、地下水位的量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遇地下水时应量测水位.2,稳定水位应在初见水位后经一定的稳定时间再量测,4。3、10,采取岩土试样应符合下列规定,1。所有钻孔和探井均应取样.对以粉性和黏性为主的尾矿应采用薄壁取土器或回转取土器采取不扰动试样。对砂性为主的尾矿土应采用取砂器采取不扰动试样,取样的垂直间距宜为1。0m,3.0m,2,每一主要尾矿层和土层的不扰动试样数量应满足试验项目和统计分析的需要。3。对软弱夹层 特别是可能产生滑动的夹层、应采取试样,4、当尾矿层和岩土层不均匀时、应增加取样数量,5.所有标准贯入试验点均应采取扰动试样,6 堆积坝场地应采取水,土试样,并进行水 土对建筑材料腐蚀性的试验。水。土试样数量分别不宜少于3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