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相关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擅自改变绿地性质,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处所占土地价值三倍罚款,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保护管理责任单位未按要求补建绿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按照不足绿地面积 处每平方米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建设单位未按照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施工。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在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未完成附属园林绿化的,责令限期改正,处绿化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侵占城市园林绿地,转让,买卖、抵押、租赁,置换城市园林绿地 在城市绿地内进行与绿地保护管理无关的建设或者占用绿地的活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处所占土地价值三倍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期满不退还或者临时占用未办理延长审批手续的 责令限期改正,退还绿地 恢复绿地原状,处每平方米2000元罚款。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各种管线未按照规定、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树木倒伏,死亡的、责令建设单位恢复原状.处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造成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移植或者重修剪树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所移植,重修剪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造成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砍伐树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所砍伐树木价值三倍罚款,造成其他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三项 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七项规定的 处1000元罚款。四 违反第八项规定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绿化植物损伤或者绿地设施损坏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砍伐或者移植古树名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处古树名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依据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二 项从重处罚,造成死亡的,处该树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铺设各种管线的 责令限期改正 恢复原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或者未按规定划定城市绿线的,二。未按照规定的园林绿地率指标批准建设项目的.三、违反规定改变规划绿地性质,用途或者调整城市绿线的。四。对未达到绿地率指标或者未按照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建设而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五、不履行城市园林绿地保护管理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对破坏城市园林绿地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依法应当作出行政处罚而未作出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