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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 保护生态环境和园林绿化建设成果,提升城市空间品质.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以生态优先 绿色发展为导向。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规划.建管并重的原则,第四条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园林绿化建设和保护。第五条,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建立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第六条,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的规划 建设,保护,管理等工作、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 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旅游体育,市场监督.林业和草原等部门 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相关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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