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山西省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施规范 DB14/T 2248-2020
  • 临汾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级公共图书馆应急防疫管理要求 DB1410/T 109-2020
  • 山西省养老机构老年人常见慢性病护理规范 DB14/T 2141-2020
  • 临汾市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2024年
  • 山西省化工园区风险评估规范 DB14/T 2126-2020
  • 山西省供气企业诚信计量建设规范 DB14/T 2236-2020
  • 晋城市农家乐等级划分与评定 DB1405/T 003-2020
  • 山西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2014年
  • 山西省煤炭洗选企业标准化管理规范 DB14/T 2245-2020
  • 临汾市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管理要求 DB1410/T 111-2020
第五章。停放和充电管理第三十条,车站,医院.集贸市场,影剧院,体育场馆、图书馆等公共场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套规划 建设电动自行车公共停车场地、新建 改建 扩建住宅小区,应当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以及充电设施 已建居民住宅小区应当增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设置充电设施,因客观条件无法设置集中充电场所的。应当划出一定的安全区域集中管理,第三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安全充电功能、充电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用电安全和消防安全要求.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配备消防设施器材 第三十二条,驾驶人应当在划定的地点按照标志 标线停放电动自行车.没有划定停放地点的,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市容环境、第三十三条,电动自行车停放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其拖移、搬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并及时告知电动自行车所有权人在限期内领取。第三十四条、从事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投放区域.数量并采用技术手段进行定点投放、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做好电动自行车的规范投放和有序停放工作、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挤占人行道,车行道,绿化道等道路。区域停放的,运营企业应当及时清理,第三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 安全出口停放或者充电,二 在人员密集场所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三。圈占,遮挡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或者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四.违反安全用电要求铺设电路和插座充电,五.将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拆除后 携带至建筑公共区域。六,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违规停放。充电的行为,不听劝阻,制止的.可以向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