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停放和充电管理第三十条.车站。医院。集贸市场,影剧院,体育场馆。图书馆等公共场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套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公共停车场地,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 应当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以及充电设施.已建居民住宅小区应当增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 设置充电设施、因客观条件无法设置集中充电场所的.应当划出一定的安全区域集中管理,第三十一条,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定时充电 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安全充电功能,充电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用电安全和消防安全要求,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配备消防设施器材.第三十二条.驾驶人应当在划定的地点按照标志,标线停放电动自行车,没有划定停放地点的.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市容环境.第三十三条.电动自行车停放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其拖移,搬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并及时告知电动自行车所有权人在限期内领取,第三十四条。从事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业务的企业 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投放区域。数量并采用技术手段进行定点投放。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做好电动自行车的规范投放和有序停放工作、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挤占人行道,车行道.绿化道等道路,区域停放的、运营企业应当及时清理.第三十五条。电动自行车停放 充电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或者充电,二,在人员密集场所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三.圈占、遮挡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或者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四。违反安全用电要求铺设电路和插座充电 五,将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拆除后、携带至建筑公共区域 六,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停放 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违规停放.充电的行为,不听劝阻。制止的 可以向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