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临汾市旅游景区质量管理要求 DB1410/T 113-2020
  • 山西省蓄水坑灌法田间工程技术规程 DB14/T 2170-2020
  • 阳泉市建筑立面风貌整治实施方案 2018年
  • 山西省煤成气井群排水采气信息化建设要求 DB14/T 2246-2020
  • 山西省信息化项目软件运维费用测算指南 DB14/T 2163-2020
  • 山西省养老机构介护老年人护理风险防控规范 DB14/T 2143-2020
  • 晋中市SLDP10-28型塑料大棚建造技术规范 DB1407/T 025-2020
  • 山西省混凝土渡槽缺陷修补加固技术规程 DB14/T 2169-2020
  • 山西省SM/GF-4、SN/GF-5汽油机油生产规范 DB14/T 2219-2020
  • 阳泉市国家卫生城市创建 指南 DB1403/T 2-2020
第二章,生产,销售,维修与回收第十条.本市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生产 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配件、以及生产、销售的安全头盔,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安全要求。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进货台账和实名制销售台账.二、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销售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承诺符合登记上牌条件,三.向消费者提供产品合格证和购车发票,并在发票中载明所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品牌,型号.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第十二条,电动自行车维修者应当建立维修台账、在维修过程中不得改变车辆的外形特征与技术参数.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拼装电动自行车.二。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的限速装置。三.改装电动机.蓄电池等动力系统部件.四。加装车篷 强光灯等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但后座加装儿童安全座椅的除外,五,销售拼装.非法改装和加装的电动自行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应当按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有关规定依法处置,不得随意丢弃,鼓励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 维修者提供废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 建立更换.回收台账,第十五条,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或者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