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道路通行管理第二十三条.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车辆的制动器.车铃、夜间反光装置等应当保持性能良好、并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号牌应当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无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伪造.变造、冒用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第二十四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驾驶人应当熟悉车辆性能,掌握驾驶技术 并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人年满十六周岁、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和疾病 二、携带行驶证和悬挂号牌。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由相关企业集中保管、三、驾驶人和乘坐人员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头盔并系扣牢固,四、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五,转弯,变更车道 靠边停车时减速慢行 转弯时让直行车辆、行人优先通行,六、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时,让行人优先通行,七 骑行经过没有交通信号路口时,减速或者停车观察 确认安全后通过.八,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雾。霾,沙尘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 应当开启照明灯光、减速慢行,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遵守交通信号灯 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协管人员引导,违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或者交通管制规定,二.超速行驶。逆向行驶,不按规定掉头.三。扶身并行 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四。醉酒驾驶、五.牵引动物,六。驾驶拼装 非法改装和加装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七,浏览,使用手持电话或者其他电子通讯设备等妨碍驾驶安全的行为.八、超越前车时妨碍被超越车辆的正常行驶、行经人车流量较大路段,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急弯路等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时超车,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六条、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造成人身伤亡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伤员 并迅速报警,道路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当事人无争议的 可以即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有争议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执法,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电动自行车行驶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保障非机动车道畅通 在设置非机动车道的路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设置电动自行车的限速提示.在没有设置非机动车道的路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置限速提示.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管理区域内非机动车道的巡查和养护,保证非机动车道平整、通畅、第二十八条、市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规范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发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应当依法规范经营.随车配备安全头盔、定期检测、维护。保障其安全使用。不得向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第二十九条,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物流,快递 外卖等配送活动的企业 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根据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配送时间,路线等标准和要求 避免发生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