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道路通行管理第二十三条,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车辆的制动器。车铃。夜间反光装置等应当保持性能良好。并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号牌应当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无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伪造 变造.冒用行驶证 号牌的电动自行车 不得上道路行驶.第二十四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驾驶人应当熟悉车辆性能.掌握驾驶技术,并遵守下列规定,一 驾驶人年满十六周岁。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和疾病.二.携带行驶证和悬挂号牌,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由相关企业集中保管、三。驾驶人和乘坐人员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头盔并系扣牢固 四,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五。转弯。变更车道。靠边停车时减速慢行、转弯时让直行车辆 行人优先通行。六、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时,让行人优先通行 七。骑行经过没有交通信号路口时,减速或者停车观察、确认安全后通过、八 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雾 霾。沙尘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照明灯光 减速慢行、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 交通标线,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协管人员引导 违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或者交通管制规定,二 超速行驶,逆向行驶.不按规定掉头、三 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四、醉酒驾驶,五,牵引动物.六。驾驶拼装、非法改装和加装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七。浏览.使用手持电话或者其他电子通讯设备等妨碍驾驶安全的行为。八.超越前车时妨碍被超越车辆的正常行驶,行经人车流量较大路段。交叉路口 人行横道.急弯路等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时超车。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伤员。并迅速报警.道路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 当事人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有争议的,应当依法处理,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执法,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电动自行车行驶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保障非机动车道畅通,在设置非机动车道的路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设置电动自行车的限速提示,在没有设置非机动车道的路段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置限速提示.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 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管理区域内非机动车道的巡查和养护。保证非机动车道平整,通畅。第二十八条。市,县,区 人民政府应当规范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发展 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应当依法规范经营,随车配备安全头盔.定期检测、维护,保障其安全使用.不得向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提供服务 第二十九条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物流 快递,外卖等配送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根据交通状况等因素 合理确定配送时间,路线等标准和要求.避免发生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