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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道路通行管理第二十三条。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车辆的制动器、车铃,夜间反光装置等应当保持性能良好 并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号牌应当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无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伪造、变造 冒用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 不得上道路行驶,第二十四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驾驶人应当熟悉车辆性能,掌握驾驶技术,并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人年满十六周岁.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和疾病,二,携带行驶证和悬挂号牌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由相关企业集中保管。三,驾驶人和乘坐人员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头盔并系扣牢固,四.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五,转弯、变更车道 靠边停车时减速慢行,转弯时让直行车辆.行人优先通行。六 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时、让行人优先通行,七。骑行经过没有交通信号路口时,减速或者停车观察.确认安全后通过 八.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雾,霾、沙尘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照明灯光。减速慢行,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 交通标线.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协管人员引导.违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或者交通管制规定、二、超速行驶、逆向行驶.不按规定掉头,三 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四,醉酒驾驶、五.牵引动物。六,驾驶拼装,非法改装和加装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七。浏览、使用手持电话或者其他电子通讯设备等妨碍驾驶安全的行为。八,超越前车时妨碍被超越车辆的正常行驶,行经人车流量较大路段。交叉路口,人行横道 急弯路等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时超车、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造成人身伤亡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伤员.并迅速报警 道路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当事人无争议的 可以即行撤离现场 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有争议的、应当依法处理。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执法 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电动自行车行驶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保障非机动车道畅通 在设置非机动车道的路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设置电动自行车的限速提示,在没有设置非机动车道的路段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置限速提示.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管理区域内非机动车道的巡查和养护。保证非机动车道平整,通畅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规范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发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应当依法规范经营 随车配备安全头盔 定期检测,维护.保障其安全使用。不得向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第二十九条。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物流,快递、外卖等配送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根据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配送时间、路线等标准和要求 避免发生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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