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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道路通行管理第二十三条、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车辆的制动器、车铃、夜间反光装置等应当保持性能良好 并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 号牌应当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 污损,无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伪造,变造,冒用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二十四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驾驶人应当熟悉车辆性能 掌握驾驶技术,并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人年满十六周岁 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和疾病,二.携带行驶证和悬挂号牌,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由相关企业集中保管.三 驾驶人和乘坐人员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头盔并系扣牢固、四,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 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 靠车行道右侧行驶,五.转弯,变更车道,靠边停车时减速慢行.转弯时让直行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六。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时、让行人优先通行,七,骑行经过没有交通信号路口时.减速或者停车观察,确认安全后通过、八,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雾、霾 沙尘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照明灯光 减速慢行,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协管人员引导,违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或者交通管制规定.二,超速行驶、逆向行驶、不按规定掉头。三,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四.醉酒驾驶、五、牵引动物,六,驾驶拼装,非法改装和加装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七,浏览。使用手持电话或者其他电子通讯设备等妨碍驾驶安全的行为,八 超越前车时妨碍被超越车辆的正常行驶.行经人车流量较大路段,交叉路口,人行横道 急弯路等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时超车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六条。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伤员,并迅速报警 道路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当事人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有争议的.应当依法处理、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执法 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电动自行车行驶采取疏导 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保障非机动车道畅通。在设置非机动车道的路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设置电动自行车的限速提示,在没有设置非机动车道的路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置限速提示,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管理区域内非机动车道的巡查和养护.保证非机动车道平整,通畅。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规范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发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应当依法规范经营,随车配备安全头盔.定期检测.维护。保障其安全使用,不得向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第二十九条,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物流.快递、外卖等配送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根据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配送时间,路线等标准和要求 避免发生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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