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道路通行管理第二十三条,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车辆的制动器。车铃。夜间反光装置等应当保持性能良好、并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号牌应当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 污损、无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伪造,变造,冒用行驶证 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第二十四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驾驶人应当熟悉车辆性能,掌握驾驶技术、并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人年满十六周岁.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和疾病,二,携带行驶证和悬挂号牌、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由相关企业集中保管 三,驾驶人和乘坐人员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头盔并系扣牢固,四 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 靠车行道右侧行驶,五.转弯,变更车道 靠边停车时减速慢行 转弯时让直行车辆.行人优先通行、六。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时,让行人优先通行,七、骑行经过没有交通信号路口时、减速或者停车观察。确认安全后通过。八、在夜间或者遇有雨 雾.霾。沙尘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照明灯光,减速慢行.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协管人员引导、违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或者交通管制规定.二,超速行驶,逆向行驶.不按规定掉头,三。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四 醉酒驾驶.五 牵引动物,六 驾驶拼装、非法改装和加装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七 浏览,使用手持电话或者其他电子通讯设备等妨碍驾驶安全的行为.八。超越前车时妨碍被超越车辆的正常行驶.行经人车流量较大路段,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急弯路等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时超车 九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六条,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伤员 并迅速报警,道路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当事人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有争议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执法、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电动自行车行驶采取疏导 限制通行 禁止通行等措施.保障非机动车道畅通,在设置非机动车道的路段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设置电动自行车的限速提示 在没有设置非机动车道的路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置限速提示 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管理区域内非机动车道的巡查和养护。保证非机动车道平整。通畅、第二十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规范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发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应当依法规范经营,随车配备安全头盔 定期检测 维护.保障其安全使用 不得向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提供服务 第二十九条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物流,快递、外卖等配送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根据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配送时间、路线等标准和要求 避免发生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