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道路通行管理第二十三条.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车辆的制动器。车铃,夜间反光装置等应当保持性能良好、并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号牌应当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 无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伪造、变造、冒用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 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二十四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驾驶人应当熟悉车辆性能,掌握驾驶技术,并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人年满十六周岁,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和疾病.二.携带行驶证和悬挂号牌.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由相关企业集中保管.三。驾驶人和乘坐人员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头盔并系扣牢固.四。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五,转弯.变更车道。靠边停车时减速慢行 转弯时让直行车辆 行人优先通行 六,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时、让行人优先通行、七.骑行经过没有交通信号路口时。减速或者停车观察,确认安全后通过 八,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雾 霾.沙尘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 应当开启照明灯光。减速慢行,九。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协管人员引导.违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或者交通管制规定,二、超速行驶,逆向行驶 不按规定掉头、三,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四,醉酒驾驶,五 牵引动物.六 驾驶拼装,非法改装和加装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七,浏览,使用手持电话或者其他电子通讯设备等妨碍驾驶安全的行为,八,超越前车时妨碍被超越车辆的正常行驶。行经人车流量较大路段,交叉路口 人行横道、急弯路等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时超车,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伤员 并迅速报警、道路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当事人无争议的 可以即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有争议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执法、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 可以对电动自行车行驶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保障非机动车道畅通,在设置非机动车道的路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设置电动自行车的限速提示.在没有设置非机动车道的路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置限速提示。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管理区域内非机动车道的巡查和养护,保证非机动车道平整.通畅 第二十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规范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发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应当依法规范经营 随车配备安全头盔。定期检测、维护、保障其安全使用,不得向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第二十九条,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物流。快递。外卖等配送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根据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配送时间 路线等标准和要求,避免发生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