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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道路通行管理第二十三条,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车辆的制动器。车铃、夜间反光装置等应当保持性能良好、并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号牌应当保持清晰、完整 不得遮挡、污损。无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伪造 变造.冒用行驶证 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第二十四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驾驶人应当熟悉车辆性能、掌握驾驶技术.并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人年满十六周岁 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和疾病,二、携带行驶证和悬挂号牌.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由相关企业集中保管.三,驾驶人和乘坐人员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头盔并系扣牢固,四,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 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五、转弯 变更车道、靠边停车时减速慢行.转弯时让直行车辆,行人优先通行,六,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时 让行人优先通行。七.骑行经过没有交通信号路口时。减速或者停车观察。确认安全后通过、八。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雾。霾、沙尘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照明灯光,减速慢行,九。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不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协管人员引导、违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或者交通管制规定。二,超速行驶、逆向行驶 不按规定掉头,三,扶身并行 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四.醉酒驾驶、五。牵引动物.六.驾驶拼装、非法改装和加装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七,浏览,使用手持电话或者其他电子通讯设备等妨碍驾驶安全的行为,八。超越前车时妨碍被超越车辆的正常行驶 行经人车流量较大路段 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急弯路等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时超车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六条,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伤员 并迅速报警、道路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当事人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有争议的、应当依法处理.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执法.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电动自行车行驶采取疏导.限制通行 禁止通行等措施、保障非机动车道畅通,在设置非机动车道的路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设置电动自行车的限速提示,在没有设置非机动车道的路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置限速提示。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 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管理区域内非机动车道的巡查和养护.保证非机动车道平整 通畅.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规范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发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应当依法规范经营.随车配备安全头盔,定期检测、维护、保障其安全使用 不得向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第二十九条。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物流 快递.外卖等配送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根据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配送时间。路线等标准和要求,避免发生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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