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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道路通行管理第二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车辆的制动器 车铃、夜间反光装置等应当保持性能良好.并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号牌应当保持清晰,完整 不得遮挡、污损。无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伪造.变造.冒用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二十四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驾驶人应当熟悉车辆性能,掌握驾驶技术,并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人年满十六周岁 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和疾病。二。携带行驶证和悬挂号牌.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由相关企业集中保管,三,驾驶人和乘坐人员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头盔并系扣牢固.四。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五。转弯 变更车道,靠边停车时减速慢行、转弯时让直行车辆 行人优先通行,六。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时,让行人优先通行 七 骑行经过没有交通信号路口时 减速或者停车观察.确认安全后通过、八.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雾,霾 沙尘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照明灯光,减速慢行,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遵守交通信号灯 交通标志 交通标线,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协管人员引导 违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或者交通管制规定,二、超速行驶,逆向行驶.不按规定掉头。三,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四。醉酒驾驶,五.牵引动物 六 驾驶拼装、非法改装和加装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七 浏览,使用手持电话或者其他电子通讯设备等妨碍驾驶安全的行为.八、超越前车时妨碍被超越车辆的正常行驶,行经人车流量较大路段 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急弯路等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时超车、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六条.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伤员 并迅速报警,道路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 当事人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有争议的、应当依法处理。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执法,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 可以对电动自行车行驶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保障非机动车道畅通 在设置非机动车道的路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设置电动自行车的限速提示.在没有设置非机动车道的路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置限速提示。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管理区域内非机动车道的巡查和养护、保证非机动车道平整,通畅.第二十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规范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发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应当依法规范经营,随车配备安全头盔、定期检测、维护 保障其安全使用、不得向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第二十九条.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物流、快递,外卖等配送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根据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配送时间。路线等标准和要求、避免发生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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