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道路通行管理第二十三条,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车辆的制动器。车铃,夜间反光装置等应当保持性能良好。并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号牌应当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无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伪造、变造,冒用行驶证 号牌的电动自行车 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二十四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驾驶人应当熟悉车辆性能 掌握驾驶技术.并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人年满十六周岁 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和疾病、二、携带行驶证和悬挂号牌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由相关企业集中保管 三、驾驶人和乘坐人员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头盔并系扣牢固、四。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五、转弯,变更车道,靠边停车时减速慢行.转弯时让直行车辆 行人优先通行、六 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时,让行人优先通行、七,骑行经过没有交通信号路口时 减速或者停车观察、确认安全后通过,八,在夜间或者遇有雨 雾.霾。沙尘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照明灯光.减速慢行、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协管人员引导 违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或者交通管制规定,二.超速行驶。逆向行驶 不按规定掉头 三。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四,醉酒驾驶,五、牵引动物,六,驾驶拼装,非法改装和加装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七.浏览 使用手持电话或者其他电子通讯设备等妨碍驾驶安全的行为。八.超越前车时妨碍被超越车辆的正常行驶。行经人车流量较大路段 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急弯路等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时超车,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伤员,并迅速报警,道路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当事人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有争议的 应当依法处理.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执法、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电动自行车行驶采取疏导 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保障非机动车道畅通、在设置非机动车道的路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设置电动自行车的限速提示.在没有设置非机动车道的路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置限速提示,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管理区域内非机动车道的巡查和养护 保证非机动车道平整、通畅,第二十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规范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发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应当依法规范经营,随车配备安全头盔。定期检测。维护 保障其安全使用 不得向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第二十九条,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物流,快递、外卖等配送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根据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配送时间,路线等标准和要求。避免发生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