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道路通行管理第二十三条,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车辆的制动器、车铃、夜间反光装置等应当保持性能良好,并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号牌应当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 污损 无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伪造。变造,冒用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第二十四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驾驶人应当熟悉车辆性能。掌握驾驶技术 并遵守下列规定。一 驾驶人年满十六周岁.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和疾病.二,携带行驶证和悬挂号牌.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由相关企业集中保管,三、驾驶人和乘坐人员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头盔并系扣牢固,四,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五,转弯 变更车道,靠边停车时减速慢行。转弯时让直行车辆,行人优先通行。六,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时.让行人优先通行.七.骑行经过没有交通信号路口时、减速或者停车观察,确认安全后通过。八.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雾 霾,沙尘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照明灯光,减速慢行。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不遵守交通信号灯 交通标志 交通标线.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协管人员引导、违反限制通行 禁止通行或者交通管制规定,二.超速行驶,逆向行驶,不按规定掉头,三,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四,醉酒驾驶。五.牵引动物。六 驾驶拼装.非法改装和加装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七,浏览 使用手持电话或者其他电子通讯设备等妨碍驾驶安全的行为、八,超越前车时妨碍被超越车辆的正常行驶,行经人车流量较大路段.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急弯路等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时超车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六条,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伤员、并迅速报警、道路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当事人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有争议的。应当依法处理。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执法。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电动自行车行驶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保障非机动车道畅通.在设置非机动车道的路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设置电动自行车的限速提示 在没有设置非机动车道的路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置限速提示,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管理区域内非机动车道的巡查和养护。保证非机动车道平整。通畅 第二十八条,市。县、区 人民政府应当规范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发展 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应当依法规范经营,随车配备安全头盔.定期检测,维护.保障其安全使用。不得向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提供服务 第二十九条.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物流 快递。外卖等配送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根据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配送时间,路线等标准和要求。避免发生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