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道路通行管理第二十三条.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车辆的制动器、车铃,夜间反光装置等应当保持性能良好、并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号牌应当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无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伪造、变造 冒用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第二十四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驾驶人应当熟悉车辆性能,掌握驾驶技术.并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人年满十六周岁、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和疾病。二,携带行驶证和悬挂号牌,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由相关企业集中保管.三、驾驶人和乘坐人员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头盔并系扣牢固、四 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五。转弯。变更车道 靠边停车时减速慢行。转弯时让直行车辆.行人优先通行,六,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时,让行人优先通行,七、骑行经过没有交通信号路口时,减速或者停车观察 确认安全后通过,八、在夜间或者遇有雨 雾、霾,沙尘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照明灯光,减速慢行。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不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协管人员引导、违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或者交通管制规定。二、超速行驶.逆向行驶,不按规定掉头、三 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四,醉酒驾驶,五,牵引动物。六、驾驶拼装,非法改装和加装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七、浏览.使用手持电话或者其他电子通讯设备等妨碍驾驶安全的行为 八、超越前车时妨碍被超越车辆的正常行驶,行经人车流量较大路段。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急弯路等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时超车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六条。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 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伤员 并迅速报警、道路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当事人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 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当事人有争议的。应当依法处理。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执法、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电动自行车行驶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保障非机动车道畅通、在设置非机动车道的路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设置电动自行车的限速提示。在没有设置非机动车道的路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置限速提示,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管理区域内非机动车道的巡查和养护 保证非机动车道平整。通畅 第二十八条、市.县、区 人民政府应当规范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发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应当依法规范经营,随车配备安全头盔、定期检测,维护。保障其安全使用 不得向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第二十九条。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物流.快递.外卖等配送活动的企业 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根据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配送时间.路线等标准和要求,避免发生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