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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六条,市、县。市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在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基础上 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建立激励节约用水的水价机制、推动全社会节约用水.第三十七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运用各种信息化手段、建立节水信息管理系统,提高节约用水管理水平,第三十八条,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节约用水规划 用水定额,用水计划.建立节约用水考核制度、并通报考核结果。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 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节约用水的科学技术研究,逐步增加节约用水投入。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节水宣传.奖励,节水设施改造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提高节约用水科学技术水平.第四十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建设集雨水窖 水池、水塘等蓄水工程、适时拦蓄雨洪水 增加有效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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