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节约用水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约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年设计用水量二万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报告中附具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竣工后.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参加对配套建设的节水设施的竣工验收、节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不得擅自投入使用。第二十七条、下列新建工程、应当配套建设中水设施.一,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且设计日用水量在三百立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店。公寓 综合性服务楼等建筑.二 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且设计日用水量在四百立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医疗机构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场所。三。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且设计日用水量在一千立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现有符合前款规定的建筑物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 改造建设中水设施。第二十八条.建筑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及住宅小区。单位内部的生态环境用水 应当优先利用中水和其他再生水 城市园林绿化应当推广滴灌,微喷灌等节水灌溉方式,第二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耗水量高的设备。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用水单位购买。使用特定的节水设备。器具、第三十条、用水单位应当经常对用水设施.设备进行检修保养,减少水的漏损量、用水设施.设备损坏造成跑,冒,滴。漏水的.应当及时维修、用水单位应当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综合利用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用水单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用水单位的设备冷却水,锅炉冷凝水应当循环使用、不得直接排放.用水单位的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冷却水循环利用率应当达到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达不到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进行整改、在达标前不得增加用水计划。第三十一条,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应当采用节约用水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原料水的利用率不得低于国家有关标准、生产后的尾水必须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第三十二条、经营洗浴,游泳,洗车等特殊行业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设施,器具。营业性洗车场,点。应当采用低耗水洗车技术.优先使用中水,具有二个以上洗车位的,应当建立循环用水系统。第三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用水量超出下达年度用水计划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计划用水单位进行水平衡测试.查找超量原因 制定节约用水方案和措施.第三十四条,供水企业应当加强供水管网的检查、维护、并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供水设施出现故障后,应当及时进行抢修。减少漏失、管网漏损率和水厂生产自用水比率应当控制在国家或者行业规定范围内.市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公共供水管网改造.第三十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用水管理,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布局,加大农业灌溉设施建设资金投入,发展高效节水型农业,因地制宜建设农业节约用水设施、发展管道输水。渠道防渗 喷灌 微灌等农业灌溉新技术,提高农业灌溉用水的利用率,推广、使用集约化节水型养殖技术和养殖废水处理再利用技术,提高水资源循环利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