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四十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客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三,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立面、四,擅自摆设摊点、无序停放车辆 五。在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树木上乱悬挂,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在公共场地放置杂物 六。违法搭建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私挖地下空间。七。侵占绿地,毁坏共有部分的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八.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 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 封闭公共疏散通道。消防通道,九.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十。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十一 违反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十二 制造超标噪音或者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十三。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十四,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十五 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上述行为时.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管理规约的约定。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劝阻 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相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第四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设单位在出售物业前应当制定车位。车库租售方案、明确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和售价 并在销售现场予以公示 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业主 物业使用人需要承租的 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车位。车库不足 确需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用作停车位或者改建.重建为停车设施的,应当经业主共同决定,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所得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归全体业主共有、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得影响道路通行.阻碍特种车辆执行任务或者损坏共用设施设备,第四十九条,既有住宅小区需要增设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的,应当优先建设公用充换电设施。供电专营单位应当提供技术指导。公用充换电设施由充换电设施建设收益方负责维护.并承担安全主体责任.业主在固定车位建设的充换电设施由充换电设施所有权及其使用人负责维护,并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委托他人维护管理的,由受委托管理人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充换电设施施工单位和运营单位对其承诺质保期内的充换电设施安全状况以及相关配套设施的质量安全负责.物业服务人应当积极配合业主依法安装充换电设施,为现场勘察,线路安装,通电运行等环节提供便利条件、加强日常巡查.协助充换电设施相关责任人履行安全责任,第五十条,物业保修期届满后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责任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人管理共有部分的 由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物业出现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时。物业维修养护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共有物业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共有该物业的业主按照拥有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单幢房屋整体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该幢房屋的业主按照拥有专有部分房屋建筑面积比例承担。第五十一条、业主 物业使用人或者装饰装修施工方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与物业服务人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对装饰装修工程实施内容。实施期限 施工时间,垃圾清运处置、设施设备安装要求、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将施工时间和期限书面告知相邻业主,为装饰装修材料的搬运和装饰装修废弃物的处置提供明确指引.装饰装修期间 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装饰装修施工方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人对装饰装修现场进行检查,物业服务人发现有违反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约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 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住宅装饰装修行为造成物业共有部分损坏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属于业主的共有收益包括。一.利用业主共有的建筑物,停车场地 绿地 道路 通道,楼梯。房屋外墙。电梯,照明设施等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所得收益。二,因业主的共有部分被侵占 损害或者被依法征收所得的补偿,赔偿费用 三.共有收益的孳息.四.其他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收益,第五十三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且只能开立一个共有收益账户,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共有收益账户,共有收益由业主委员会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持其备案回执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以业主大会名义开立共有收益账户、金融机构应当协助办理,共有收益由物业服务人管理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开立单独账户专项存放,不得与物业服务人其他收支账户合用。并定期公开共有收益的详细收支情况.第五十四条,共有收益用于下列支出 一.维修。更新、改造。增设共有部分。二.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三、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工作经费.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经费、四、第三方审核 审计、检测所需费用、五,开展业主公益活动,六,共用设施设备专项财产保险.七、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或者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共有收益 第五十五条 共有收益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共有收益财务管理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并妥善保管共有收益的会计凭证 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共有收益管理单位应当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及市物业信息系统将共有收益账户的收支情况公告十五日以上.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对共有收益收支情况提出异议的.共有收益管理单位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七日内书面答复 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对共有收益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向全体业主公布.共有收益管理单位应当依法配合 审计费用从共有收益中列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 变造,隐匿 故意销毁共有收益的会计资料.第五十六条,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形,需要立即对房屋共有部分进行维修和更新 改造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应急维修程序的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未聘请物业服务人或者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人未按照前款规定开展各项工作的,应当由村,居。民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紧急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 组织维修的单位应当将使用维修资金总额及业主分摊情况在住宅小区内的显著位置和有关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