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当明确下列事项,一,物业管理区域范围.二.规划设计要点和规划总平面图,其中规划总平面图应当明确标示公共绿地以及物业服务用房.含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配电房、水泵房,公益性文体设施等公共配套建筑的位置和面积,三.车位.车库的配置比例、数量 位置以及权属,四,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布局,类型。建设规模以及占地面积等相关信息。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前款规定的事项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以及在市物业信息系统上填报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信息,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销售物业时进行公示,物业服务人应当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备案.第三十九条.在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人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共同现场查验物业共有部分、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物业承接查验可以邀请业主代表参加.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协助进行,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应当对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 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物业服务人不得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 因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条。以业主共同表决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共同决定的选聘条件发布选聘公告 并将符合选聘条件的物业服务人提交业主共同表决,未能选出的,按照得票从高到低的顺序筛选出过半数物业服务人再次提交业主共同表决,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物业服务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物业服务人确定或者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在确定或者更换之日起七日内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收费遵循合理。公开 质价相符的原则 实行市场调节价、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指导下,发布物业服务成本参考明细和价格监测信息、作为业主和物业服务人调节物业费的参考。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基本秩序.二,建立来访管理和日常巡查制度。采取合理措施预防高空抛物.房屋外立面脱落.电梯故障。消防设施设备故障等情况发生.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三、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公共秩序 环境卫生,消防安全,房屋安全,垃圾分类、噪声管理,排水管理,动物饲养.卫生防疫、燃气安全。用电安全、绿化管理,装饰装修、改建加建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四。按照规定公开信息.接受业主的监督,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作出答复,五、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等开展应急处置,基层社会治理等工作。六 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四十二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信用管理制度、建立物业服务人信用档案。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法将物业服务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把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至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第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和市物业信息系统公开下列信息.一,物业服务人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和物业服务投诉电话.二,物业服务合同、三。电梯,消防。配电房等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的设施设备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 维修养护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等,四,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五,上一年度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情况.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六,上一年度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使用情况.七 上一季度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和收益情况,八,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应当长期公开 其余项公开时间应当不得少于十五日,上述信息有变更的,物业服务人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七日内重新公开 业主对公开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十日内予以书面答复,第四十四条、有关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当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人按照有关规定健全安全防范措施,组织安全宣传及应急演练.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紧急事件时、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和专营单位报告。协助做好有关工作,第四十五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并选聘产生新物业服务人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同时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移交资料和财物,并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 原物业服务人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或者拒不移交物业服务相关资料和财物的,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新物业服务人可以请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退出或者移交.经督促仍拒不退出致使新物业服务人不能正常进行工作 或者拒不移交任意占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第四十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公开、自愿。择优的原则建立应急物业服务人预选库,物业管理区域出现失管 弃管状态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在应急物业服务人预选库中随机抽取一家物业服务人,提供垃圾清运,电梯运行等涉及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应急服务、维持业主基本生活需求,提供应急物业服务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服务事项,服务期限 服务费用等相关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应急物业服务期限不超过半年、服务费用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应急物业服务期间,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业主共同决定选聘新物业服务人,选聘新物业服务人的.应当协调新物业服务人和应急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应急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配合 鼓励业主在选聘新物业服务人前、对是否选聘应急物业服务人为新物业服务人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