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规解释第五十二条。法规由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法规解释与法规具有同等效力、第五十三条。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常务委员会应当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进行解释,一.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规依据的、第五十四条,解释法规应当坚持法制统一原则,不同上位法相抵触、不得违背所解释法规条文的立法原意,法规解释不得针对具体司法.行政执法案件作出指导性意见、第五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解释要求或者提出相关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研究后提请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启动法规解释程序,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区,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认为法规需要解释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解释的建议、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认为需要解释的,应当提请主任会议决定 认为不需要解释的 应当向提议人说明理由,第五十六条,提出法规解释要求或者法规解释建议应当明确下列事项.一。法规名称以及需要解释的具体条款。二,主要争议内容以及理由.三。提议人名称 日期。四.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认为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第五十七条 法规解释草案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在征求有关专门委员会。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拟订 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五十八条、法规解释草案经过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