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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立法规划与立法计划第十四条.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全市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在每届第一年度编制本届任期内的立法规划。根据立法规划 结合实际、编制年度立法计划,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 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按照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等要求 确定立法项目、第十五条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应当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报刊,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征集地方立法项目建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法规的建议 地方立法项目建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法规名称,二。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依据、三,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采取的立法对策等、第十六条、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会同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以及相关部门.人民团体和专家等、对各方面提出的立法项目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 立法时机等进行论证评估 并根据论证情况和各方面意见.形成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第十七条、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后,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向社会公布。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包含地方立法项目,提案人,起草主体,送审时间等内容、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有关专门委员会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若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年度立法计划中的立法项目的。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调整意见报主任会议决定,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应当与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编制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应当征求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意见,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应当在通过后及时书面报送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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