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动态管理第十五条。中华老字号企业的企业名称或其商标发生以下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通过商务部中华老字号信息管理系统向住所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发生变化的理由,一,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在不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使用权的前提下,该注册商标发生转让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后。应按照中华老字号认定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商务部,审核过程中可根据需要现场核实相关情况或要求企业补充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向社会公示、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后进行复核,必要时商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并通过商务部中华老字号信息管理系统公布复核通过的企业变更信息.第十六条。中华老字号企业应当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通过商务部中华老字号信息管理系统填报上一季度经营情况 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填报上一年度经营情况 上市公司可在季报年报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上报,第十七条。商务部组织有关机构开展中华老字号日常监测。建立 红绿灯、机制.对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所列有关情形的中华老字号企业,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商务部组织有关机构建立创新发展评估模型,原则上每年对中华老字号企业进行评估。发布评估报告。并依据评估结果分别采取通报表扬。约谈警示等措施 第十八条 中华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住所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3个月内予以整改.必要时可约谈企业负责人.一,企业信息发生变化后未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及时提交申请的、二、未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按时在商务部中华老字号信息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的。三,中华老字号标识,牌匾使用不符合 中华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的,四、因经营问题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 或引起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因违反,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对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生产经营场所违法进行修缮,转让、抵押。改变用途等活动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六,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第十九条,中华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所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建议商务部暂停其中华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 一。被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约谈 未按时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的、二 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商务部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作出暂停其中华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的决定。并责令其于3个月内完成整改,中华老字号企业整改完成后、由住所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商务部。商务部认为整改到位的。应当作出撤销暂停其中华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的决定 第二十条 中华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所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建议商务部将其移出中华老字号名录并收回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一,企业破产清算、解散 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三年以上不开展经营活动的,二,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所有权及使用权的 三。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 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 重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四 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华老字号示范称号的,五,被暂停中华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到期后仍未有效整改的,六,其他不符合中华老字号和中华老字号企业基本条件的,商务部认为确有必要的.商相关部门作出移出中华老字号名录并收回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决定。第二十一条,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原则上每3年对中华老字号开展复核。对复核中发现已经不符合中华老字号条件的,商相关部门作出移出中华老字号名录.收回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商务部作出暂停或收回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权.移出中华老字号名录决定的、在商务部中华老字号信息管理系统中通报并在商务部网站向社会公布 被移出中华老字号名录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两个申报周期内不得再次申报中华老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