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申报与认定第八条、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原则上每3年认定并公布新一批次中华老字号名录 中华老字号申报和认定工作主要通过商务部中华老字号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具体时间安排由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发布通知,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规定日期内通过商务部中华老字号信息管理系统上传申报材料 具体包括 一 企业基本信息 股权结构及近5年经营情况、二.品牌创立时间的证明材料。三。老字号注册商标的权属证明文件,四,主营业务传承脉络清晰的证明材料.五 品牌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介绍材料,六。企业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发展的介绍材料,七,企业文化的介绍材料和获得荣誉的证明材料、八、针对上述材料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真实性承诺。九、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上述申报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完整,其中能够通过政府信息系统获取的,相关部门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 中央企业可通过其一级集团。总公司,并经主管单位同意后向商务部申报、第十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研究论证后向商务部提出推荐名单。并优先推荐已被认定为省级老字号3年,含,以上的企业,商务部将根据各地中华老字号和省级老字号数量,结合各地历史文化.经济发展等综合情况。采用因素法确定每一批次各地可推荐的数量上限,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委托市级相关部门对本地区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有效性 完整性进行审核 推荐名单应当对外公示,且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推荐意见并上报申报材料.第十一条.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按照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各地推荐的企业进行评议。按照不超过全国推荐总量80,的比例提出拟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参与评议的专家可根据需要或委托有关机构采取材料审查.现场调查。查阅档案等形式进行审查,第十二条,商务部在商务部网站对拟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商务部提出异议,并提供详实的书面举证材料、商务部在接到异议后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如存在较大争议,商务部可召开听证会、第十三条 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列入中华老字号名录并向社会公布.由商务部依据本办法授予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权,颁发中华老字号牌匾,第十四条、中华老字号标识属商务部标志。中华老字号企业可依据,中华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附件。使用中华老字号标识和牌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