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 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落实,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意见,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充分发挥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消费促进,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服务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华老字号。是指历史底蕴深厚,文化特色鲜明、工艺技术独特 设计制造精良、产品服务优质,营销渠道高效,社会广泛认同的品牌,字号、商标等,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全国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工作,会同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文物局,知识产权局 以下称相关部门.将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强示范引领性的品牌认定为中华老字号 将其所属企业认定为中华老字号企业.建立中华老字号名录.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会同同级相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相关工作.第四条。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遵循 自愿申报,自主创建,优中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第五条、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以企业为主体、创建企业应当体现品牌示范性 企业代表性 行业引领性.注重理念,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经营,营销、管理等各方面创新,与时俱进 守正创新.彰显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