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立足新发展阶段 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贯彻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落实,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意见,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充分发挥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消费促进.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 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服务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华老字号。是指历史底蕴深厚、文化特色鲜明、工艺技术独特 设计制造精良.产品服务优质,营销渠道高效,社会广泛认同的品牌。字号、商标等。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全国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工作,会同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文物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称相关部门,将符合本办法第二条 第六条 第七条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强示范引领性的品牌认定为中华老字号 将其所属企业认定为中华老字号企业,建立中华老字号名录。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相关工作、第四条。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遵循。自愿申报 自主创建、优中择优 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以企业为主体。创建企业应当体现品牌示范性。企业代表性。行业引领性,注重理念,设计,研发,工艺 技术 制造、产品.服务,经营、营销.管理等各方面创新.与时俱进 守正创新.彰显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