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落实 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意见,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充分发挥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消费促进,质量管理 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服务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华老字号.是指历史底蕴深厚.文化特色鲜明,工艺技术独特、设计制造精良.产品服务优质 营销渠道高效 社会广泛认同的品牌 字号。商标等。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全国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工作,会同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文物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称相关部门,将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强示范引领性的品牌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将其所属企业认定为中华老字号企业。建立中华老字号名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相关工作,第四条.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遵循、自愿申报,自主创建 优中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第五条.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以企业为主体.创建企业应当体现品牌示范性 企业代表性。行业引领性、注重理念、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 经营、营销,管理等各方面创新.与时俱进。守正创新,彰显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