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落实、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意见,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充分发挥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消费促进 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服务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华老字号,是指历史底蕴深厚,文化特色鲜明 工艺技术独特、设计制造精良。产品服务优质.营销渠道高效,社会广泛认同的品牌 字号 商标等。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全国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工作.会同文化和旅游部 市场监管总局 文物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称相关部门。将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强示范引领性的品牌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将其所属企业认定为中华老字号企业,建立中华老字号名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会同同级相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相关工作、第四条、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遵循,自愿申报,自主创建 优中择优 动态管理 的原则,第五条、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以企业为主体.创建企业应当体现品牌示范性。企业代表性、行业引领性 注重理念.设计,研发 工艺 技术,制造 产品 服务 经营、营销.管理等各方面创新。与时俱进,守正创新。彰显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