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 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落实 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意见,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充分发挥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消费促进、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 服务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华老字号.是指历史底蕴深厚,文化特色鲜明 工艺技术独特,设计制造精良。产品服务优质、营销渠道高效。社会广泛认同的品牌、字号 商标等 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全国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工作、会同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 文物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称相关部门,将符合本办法第二条 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强示范引领性的品牌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将其所属企业认定为中华老字号企业 建立中华老字号名录.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相关工作、第四条.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遵循 自愿申报 自主创建,优中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第五条.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以企业为主体,创建企业应当体现品牌示范性,企业代表性、行业引领性、注重理念、设计。研发 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经营.营销,管理等各方面创新.与时俱进,守正创新,彰显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