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文化繁荣第三十四条。市,涉农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 开展文明村镇和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倡导科学健康生活方式 培育文明乡风 良好家风、淳朴民风。第三十五条、文化和旅游。文物,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对民间习俗,民族节庆、农事节气,乡土手工艺 地方餐饮的研究阐释和活态利用 保护传承利用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十六条,涉农区、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实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开展资源调查,名录管理、维护修缮 风貌保护等工作、涉农区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注重保护利用具有历史记忆.地域特点。民族风情的特色村庄.支持村民委员会发掘整理村庄发展沿革.风貌演变,历史名人.传统习俗,革命遗迹等,编写村史。村志.展示村庄特色文化.第三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本市公共文化服务有关规定.建设乡镇综合文化中心.村综合文化室.满足农民交流交往、科学文化知识学习.文体活动 娱乐休闲等需求,第三十八条、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部门应当拓展乡村文化服务方式.因地制宜举办健康文明的节庆活动、打造具有社会影响力的乡村文化服务品牌、市 涉农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挖掘村庄特色文体资源.培养乡村文体能人和队伍 举办节日庆典。文艺演出,文体比赛等农民喜闻乐见的活动。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 鼓励各类文艺组织和文艺工作者到农村教学帮带,开展惠民演出 创作优秀农业,农村、农民题材文艺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