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文化繁荣第三十四条 市,涉农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开展文明村镇和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倡导科学健康生活方式 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第三十五条、文化和旅游,文物。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对民间习俗.民族节庆,农事节气,乡土手工艺,地方餐饮的研究阐释和活态利用,保护传承利用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第三十六条 涉农区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实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开展资源调查,名录管理.维护修缮.风貌保护等工作。涉农区、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注重保护利用具有历史记忆、地域特点.民族风情的特色村庄,支持村民委员会发掘整理村庄发展沿革,风貌演变。历史名人、传统习俗、革命遗迹等,编写村史、村志,展示村庄特色文化,第三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本市公共文化服务有关规定 建设乡镇综合文化中心.村综合文化室 满足农民交流交往、科学文化知识学习、文体活动。娱乐休闲等需求。第三十八条。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部门应当拓展乡村文化服务方式 因地制宜举办健康文明的节庆活动。打造具有社会影响力的乡村文化服务品牌,市,涉农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挖掘村庄特色文体资源 培养乡村文体能人和队伍,举办节日庆典、文艺演出、文体比赛等农民喜闻乐见的活动.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鼓励各类文艺组织和文艺工作者到农村教学帮带 开展惠民演出,创作优秀农业。农村.农民题材文艺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