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文化繁荣第三十四条。市,涉农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开展文明村镇和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倡导科学健康生活方式。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第三十五条、文化和旅游.文物,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对民间习俗,民族节庆、农事节气。乡土手工艺.地方餐饮的研究阐释和活态利用,保护传承利用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十六条、涉农区.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实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开展资源调查,名录管理.维护修缮,风貌保护等工作。涉农区、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注重保护利用具有历史记忆、地域特点,民族风情的特色村庄、支持村民委员会发掘整理村庄发展沿革,风貌演变,历史名人,传统习俗,革命遗迹等.编写村史.村志.展示村庄特色文化,第三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 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本市公共文化服务有关规定 建设乡镇综合文化中心,村综合文化室、满足农民交流交往。科学文化知识学习。文体活动 娱乐休闲等需求。第三十八条 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部门应当拓展乡村文化服务方式 因地制宜举办健康文明的节庆活动 打造具有社会影响力的乡村文化服务品牌.市,涉农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乡镇人民政府 村民委员会挖掘村庄特色文体资源、培养乡村文体能人和队伍、举办节日庆典 文艺演出.文体比赛等农民喜闻乐见的活动,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鼓励各类文艺组织和文艺工作者到农村教学帮带 开展惠民演出、创作优秀农业,农村。农民题材文艺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