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文化繁荣第三十四条 市。涉农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开展文明村镇和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倡导科学健康生活方式,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 淳朴民风 第三十五条,文化和旅游,文物,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对民间习俗。民族节庆,农事节气.乡土手工艺,地方餐饮的研究阐释和活态利用 保护传承利用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十六条、涉农区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实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开展资源调查,名录管理、维护修缮,风貌保护等工作。涉农区.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注重保护利用具有历史记忆,地域特点,民族风情的特色村庄.支持村民委员会发掘整理村庄发展沿革.风貌演变.历史名人。传统习俗,革命遗迹等,编写村史,村志 展示村庄特色文化.第三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本市公共文化服务有关规定.建设乡镇综合文化中心,村综合文化室、满足农民交流交往 科学文化知识学习、文体活动,娱乐休闲等需求。第三十八条,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部门应当拓展乡村文化服务方式、因地制宜举办健康文明的节庆活动,打造具有社会影响力的乡村文化服务品牌,市。涉农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挖掘村庄特色文体资源,培养乡村文体能人和队伍、举办节日庆典.文艺演出。文体比赛等农民喜闻乐见的活动,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鼓励各类文艺组织和文艺工作者到农村教学帮带 开展惠民演出.创作优秀农业、农村、农民题材文艺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