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文化繁荣第三十四条,市、涉农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开展文明村镇和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倡导科学健康生活方式,培育文明乡风 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第三十五条、文化和旅游 文物。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对民间习俗.民族节庆、农事节气.乡土手工艺,地方餐饮的研究阐释和活态利用 保护传承利用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第三十六条,涉农区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实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开展资源调查,名录管理.维护修缮,风貌保护等工作 涉农区。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注重保护利用具有历史记忆,地域特点、民族风情的特色村庄,支持村民委员会发掘整理村庄发展沿革。风貌演变、历史名人.传统习俗,革命遗迹等。编写村史。村志,展示村庄特色文化。第三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本市公共文化服务有关规定,建设乡镇综合文化中心、村综合文化室.满足农民交流交往.科学文化知识学习、文体活动,娱乐休闲等需求,第三十八条 农业农村 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部门应当拓展乡村文化服务方式,因地制宜举办健康文明的节庆活动。打造具有社会影响力的乡村文化服务品牌 市、涉农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挖掘村庄特色文体资源 培养乡村文体能人和队伍、举办节日庆典,文艺演出。文体比赛等农民喜闻乐见的活动.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鼓励各类文艺组织和文艺工作者到农村教学帮带,开展惠民演出,创作优秀农业。农村、农民题材文艺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