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人才支撑第二十九条。市、涉农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乡村振兴人才培养。引进。管理.使用 流动和激励政策措施.加强乡村产业发展.教育,医疗卫生、经营管理、法律服务 社会工作。农业科技等实用人才队伍建设 第三十条.涉农区。乡镇应当拓宽村级组织人才选用渠道.优化任职交流和保障机制.培养与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村级组织带头人、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选派优秀人才到村级组织任职。第三十一条,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制定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举办农业技能。职业技能。创业就业培训和交流等活动,培养农业生产经营,农村电商 家庭农场主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等人才 鼓励高等学校 职业院校.成人教育学校,企业 职业培训机构等开设涉农专业及课程。开展农业农村人才培养 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农村从业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第三十二条。市。涉农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支持外出务工经商人员 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 退休人员等返乡创业 参与乡村治理。市。相关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保障和激励政策 引导医生 教师,建筑师、规划师,工程师等专业人才和产业发展人才服务乡村振兴,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为返乡入乡参与乡村振兴人员的生产生活提供必要便利。第三十三条、市 相关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科技人员与乡镇人民政府。村级组织建立联系合作机制.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开展实用技术研究和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