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产业发展第十七条、市 涉农区人民政府应当立足乡村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引导符合北京城市功能定位的产业在乡村布局。发展高科技农业,特色品牌农业.绿色和有机农业。生态循环农业.一二三产融合产业,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促进都市型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 本市制定、调整新增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时。应当统筹考虑乡村产业布局需求。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市级统筹协调机制,将农业科技创新纳入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合作.建设农业中关村和种业之都.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科学技术,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园林绿化等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制定农业中关村建设计划,完善现代农业产业技术研发和推广体系。健全合作创新模式.加强产学研用协同,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保护利用种质资源。加强育种创新 培育现代种业企业,涉农区。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推动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区和示范展示基地等。支持农业科技成果研发.转化和应用、第十九条,农业农村、园林绿化等部门应当加强智慧农业应用场景建设,推进农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数字化,推广高效集约,种养结合,智能管控的种植养殖工艺和模式.推广适合设施农业,林果作业 丘陵山地的智能农机装备,第二十条.市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粮食,生猪,鸡蛋,牛奶,蔬菜.果品等生产政策措施。支持建设现代化农业生产基地。规模化养殖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提升重要农产品生产供给能力和质量安全水平,市商务,农业农村,园林绿化等部门应当在环京地区和相关合作区域布局重要农产品生产供应基地.健全应急储备和调配机制,第二十一条.市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完善扶持政策.支持现代设施农业发展。推动老旧设施改造利用,促进高效设施农业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 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完善设施农业使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政策 保障设施农业合理用地需求,将保鲜冷藏,晾晒存贮,分拣包装、废弃物处理,管理看护,农机库房等辅助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合理确定用地比例和规模,第二十二条,市 涉农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技术指导。目录保护,品牌认证,宣传推介等政策措施.支持名特优新农产品和北京地理标志农产品相关产业发展、培育农产品北京优农品牌。第二十三条,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就近发展食品加工,净菜加工.中央厨房等业态、延长产业链,提升农产品附加值.满足城乡居民多样化.便利化消费需求,商务,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完善产地贮藏、预冷保鲜.冷链物流 城市配送设施,创新产地直供。平台优选等农产品电商模式.促进农产品产地与超市,社区,企业 学校等对接,第二十四条、涉农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农文旅融合发展政策措施 支持乡村民宿、田园观光,农耕体验。乡村康养。科普实践等业态发展,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 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健全乡村民宿相关标准、审批条件和程序,管理评级制度。完善扶持引导措施。提升乡村民宿市场化、专业化水平、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其他具有专业化经营能力的单位和个人,采用自营 租赁 联营 入股等方式。利用农村闲置集体设施和住宅发展乡村民宿.餐饮和文化体验等产业 第二十五条、在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和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 经科学论证、可以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开展森林旅游,森林康养,自然教育和林下种植.林下养殖,非木质林产品采集等活动.开展森林景观利用活动.不得擅自采伐林木.可以合理利用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放置不影响树木生长。不造成污染的移动类设施,第二十六条,涉农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加强城乡区域统筹,安排一定比例的建设用地指标.支持乡村产业发展、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完善乡村产业用地政策.优化审批流程。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乡村产业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指标,对通过村庄改造,零星分散用地整理等方式节约盘活的集体建设用地指标,按照一定比例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村产业建设用地指标。涉农区、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在产业园区,城镇开发边界和村庄建设边界外,采取点状供地等方式保障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农业科技创新 产业融合发展的配套设施建设用地需求、第二十七条、市、相关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财政。金融和土地等扶持政策.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深入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经营性资产以股份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市有关部门和相关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集体财产.合理开发集体资源,服务集体成员.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运营、依法对集体财产管理和产权流转等进行监督指导.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充分利用集体所有的资源.引入社会资本投资。吸纳专业经营管理团队和人才,通过发包.出租、委托经营 投资入股 股权合作等多种方式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第二十八条.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完善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开展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加工、流通,销售等活动。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支持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农资供应,生产托管、农机作业、农技推广等服务 促进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