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公职人员在宗教院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按照.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七条,宗教院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 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予以处罚,第七十八条 宗教院校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资产,税收管理规定的。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七条予以处罚,第七十九条。宗教团体未履行支持.指导,管理宗教院校相关职责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工作约谈、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第八十条、对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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