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公职人员在宗教院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第七十七条 宗教院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予以处罚。第七十八条 宗教院校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 资产、税收管理规定的 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七条予以处罚,第七十九条.宗教团体未履行支持,指导、管理宗教院校相关职责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工作约谈,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第八十条,对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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