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设立第八条,设立宗教院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计划,二 有符合培养条件的生源和招生计划.三、有必要的办学资金和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四,有教学任务和办学规模所必需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五、有专职的院校负责人 合格的专职教师和内部管理组织,六,布局合理 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已设立宗教院校的 一般不再批准设立新的同类宗教院校,第九条,设立高等宗教院校 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一,招生对象至少具备中等宗教院校或者普通高级中学学历。或者具有同等学力,二、任课教师总数不少于学生总额的百分之十。其中至少百分之五十为专职教师。三 有独立的教学场所、其建筑设施可以保证教学、研究和师生的宗教生活。日常生活、体育锻炼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建设。消防等方面的规定,四。有必要的教学设备,适用图书不少于三万册 五,有必要的办学资金,第十条,设立中等宗教院校。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一、招生对象至少具备普通初级中学学历,二.任课教师总数不少于学生总额的百分之八 其中至少百分之五十为专职教师、三,有独立的教学场所 其建筑设施可以保证教学和师生的宗教生活.日常生活、体育锻炼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建设、消防等方面的规定,四,有必要的教学设备,适用图书不少于二万册,五.有必要的办学资金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宗教院校、应当填写。宗教院校设立申请表 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办学章程及培养方案、二,符合培养条件的生源情况说明.三 资金证明以及办学经费主要来源情况说明,四,拟聘任教师.院校主要负责人和拟组建管理组织及成员的基本情况说明,五,校舍等基础设施和设备情况说明.宗教院校设立申请表.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第十二条、宗教院校的章程,应当包括以下事项,一。明确宗教教别的院校名称、简称.外文译名等,二 院校的办学地点.住所,三 院校的机构性质。组织体系 发展定位.培养目标 办学宗旨,办学层次,招生范围和办学规模等.四,院校的主要学科门类、以及设置和调整的原则、程序。五,院校实施的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等不同教育形式的性质 目的和要求,六,院校的领导体制、院校负责人的产生与任命机制.院校的决策机制 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内设机构的组成 职责和管理体制.七、院校经费的来源渠道、财产属性,使用原则和管理制度 接受捐赠的规则和办法,八 章程修改的启动.审议程序 以及章程解释权的归属、九、其他应当由章程规定的事项。第十三条,全国性宗教团体拟设立宗教院校的,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 省 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拟设立宗教院校的,征求全国性宗教团体意见后.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意见,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审批、国家宗教事务局应当自收到全国性宗教团体的申请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四条,宗教院校的变更、合并,分设和终止,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宗教院校的变更包括更改校址、校名 隶属关系,培养目标.学制。办学规模等 第十五条、经批准设立的宗教院校.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法人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