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宗教院校管理,促进宗教院校健康发展,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宗教院校、是指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方面其他专门人才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按照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原则 宗教院校不属于国民教育体系.宗教教育学历适用于宗教界内部,第三条,宗教院校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宗教团体设立、由全国性宗教团体设立的,为全国性宗教院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设立的 为地方性宗教院校 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设立宗教院校、第四条.宗教院校是培养爱国宗教后备人才 正确阐释宗教教义,培训在职宗教教职人员的重要基地.宗教院校应当以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为办学方向.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走中国特色宗教院校办学道路 按照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标准 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方面其他专门人才.第五条。宗教院校开展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宗教院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不得与境外组织和人员合作办学,第六条、国家宗教事务局主管宗教院校工作.负责宗教院校设立审批 管理全国性宗教院校.国家宗教事务局可以委托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行使其管理全国性宗教院校的部分职责.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性宗教院校、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行使其管理地方性宗教院校的部分职责,第七条。宗教院校分为高等宗教院校和中等宗教院校,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