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检查结果的处理第六十二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 药品检查综合评定报告书、或者综合评定结论 作出相应处理、综合评定结论为符合要求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检查机构应当将现场检查报告.药品检查综合评定报告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整改报告等进行整理归档保存,综合评定结论为基本符合要求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理和风险控制措施 并将现场检查报告.药品检查综合评定报告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整改报告,行政处理和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资料等进行整理归档保存。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第一时间采取暂停生产 销售,使用、进口等风险控制措施 消除安全隐患 除首次申请相关许可证的情形外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现场检查报告 药品检查综合评定报告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行政处理相关案卷资料等进行整理归档保存 第六十三条 被检查单位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伪造 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视为其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被检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视为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伪造.销毁,隐匿记录,数据。信息等相关资料.一,拒绝。限制检查员进入被检查场所或者区域 限制检查时间 或者检查结束时限制检查员离开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如实提供或者延迟提供与检查相关的文件、记录 票据 凭证,电子数据等材料的 三.拒绝或者限制拍摄、复印.抽样等取证工作的,四。以声称工作人员不在或者冒名顶替应付检查、故意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等方式欺骗,误导、逃避检查的。五.其他不配合检查的情形、第六十四条.安全隐患排除后,被检查单位可以向作出风险控制措施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解除风险控制措施的申请,并提交整改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整改情况组织评估 必要时可以开展现场检查。确认整改符合要求后解除相关风险控制措施.并向社会及时公布结果,第六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 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所生产 经营 使用的产品足以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危害或者造成重大影响的 及时向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本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指导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相应的风险处置工作.第六十六条,派出检查单位和检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检查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一,检查人员未及时上报发现的重大风险隐患的。二。派出检查单位未及时对检查人员上报的重大风险隐患作出相应处置措施的 三 检查人员未及时移交涉嫌违法案件线索的 四。派出检查单位未及时协调案件查办部门开展收集线索 固定证据,调查和处理相关工作的。第六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监督检查结果.第六十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依法依规做好失信行为的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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