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检查机构和人员第九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指定的药品检查机构.依据国家药品监管的法律法规等开展相关的检查工作并出具,药品检查综合评定报告书。负责职业化专业化检查员队伍的日常管理以及检查计划和任务的具体实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立或者指定的药品检验,审评,评价。不良反应监测等其他机构为药品检查提供技术支撑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布置检查任务或者自行组织检查。以及根据、药品检查综合评定报告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作出处理 第十条,药品检查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和持续改进药品检查工作、保证药品检查质量。第十一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实行检查员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制定不同层级检查员的岗位职责标准以及综合素质,检查能力要求.确立严格的岗位准入和任职条件 第十二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检查机构负责建立检查员库和检查员信息平台。实现国家级和省级,市县级检查员信息共享和检查工作协调联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统筹调配检查员开展检查工作、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调配使用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检查机构的检查员.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工作中遇到复杂疑难问题.可以申请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检查员现场指导,第十三条 药品检查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廉洁纪律和工作要求、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不得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第十四条.药品检查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格管理涉密资料。严防泄密事件发生 不得泄露检查相关信息及被检查单位技术或者商业秘密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