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责任追究第四十五条.粮食和储备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在粮食流通行政执法中,涉嫌违纪违规.违法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理外.粮食和储备部门应予以通报、并由相关任免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教育,管理,监督或处分,一、包庇,纵容粮食流通违法违规行为.二,瞒案不报、压案不查。三。未按规定核查。处理粮食流通违法违规举报 案件线索,四.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规定开展粮食流通行政执法、造成不良后果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者案情、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七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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