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责任追究第四十五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在粮食流通行政执法中,涉嫌违纪违规。违法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理外.粮食和储备部门应予以通报.并由相关任免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教育.管理、监督或处分 一、包庇。纵容粮食流通违法违规行为。二,瞒案不报 压案不查.三 未按规定核查.处理粮食流通违法违规举报.案件线索、四。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规定开展粮食流通行政执法。造成不良后果、五 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者案情 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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