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责任追究第四十五条,粮食和储备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在粮食流通行政执法中。涉嫌违纪违规.违法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理外,粮食和储备部门应予以通报、并由相关任免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教育 管理。监督或处分,一 包庇 纵容粮食流通违法违规行为。二 瞒案不报,压案不查。三.未按规定核查,处理粮食流通违法违规举报,案件线索、四、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规定开展粮食流通行政执法.造成不良后果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者案情 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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