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责任追究第四十五条。粮食和储备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在粮食流通行政执法中 涉嫌违纪违规,违法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除按前款规定处理外。粮食和储备部门应予以通报。并由相关任免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教育,管理、监督或处分,一、包庇.纵容粮食流通违法违规行为.二,瞒案不报,压案不查。三.未按规定核查。处理粮食流通违法违规举报、案件线索、四.未按法定权限 程序和规定开展粮食流通行政执法。造成不良后果.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者案情 六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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