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管辖第八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行政执法实行分级负责制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指导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等重大案件的查办。必要时提级或者指定管辖.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组织、指导跨地.市,等重大案件的查处 必要时提级或者指定管辖 第九条,粮食和储备部门行政执法涉及政策性粮食的 应当结合粮食权属及性质开展、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局负责监管辖区内中央政府储备粮管理情况、对中央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开展行政执法,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地方粮食和储备部门会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局.监管辖区内除中央政府储备粮以外的其他中央事权粮食及其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开展相关行政执法、地方粮食和储备部门监管辖区内地方政府储备粮.以及社会粮食流通情况,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局与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 第十条,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 两个以上同级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粮食和储备部门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粮食和储备部门.受移送的粮食和储备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不得擅自移送.第十一条,粮食和储备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有管辖权的相关部门移送违法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