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办法中,涉及粮食价值的 已达成交易的按交易价计算。其他按库存成本价或最近一次采购成本计算、涉及数量的.以上 包括基数.第四十七条.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购、销售 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1月1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原卫生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发的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 2004,230号,以及2005年3月9日原国家粮食局印发的,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国粮检 2005.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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