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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办法中。涉及粮食价值的,已达成交易的按交易价计算,其他按库存成本价或最近一次采购成本计算.涉及数量的、以上,包括基数.第四十七条。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 适用本办法的规定、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1月1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原卫生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发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 230号 以及2005年3月9日原国家粮食局印发的,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国粮检,2005,31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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