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办法中,涉及粮食价值的,已达成交易的按交易价计算,其他按库存成本价或最近一次采购成本计算 涉及数量的,以上。包括基数,第四十七条.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的规定,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1月1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原卫生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发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以及2005年3月9日原国家粮食局印发的,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 国粮检,2005.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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