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本办法中。涉及粮食价值的.已达成交易的按交易价计算、其他按库存成本价或最近一次采购成本计算.涉及数量的 以上。包括基数 第四十七条。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购、销售 储存 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的规定。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1月1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原卫生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发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 以及2005年3月9日原国家粮食局印发的,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国粮检.2005。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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