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办法中,涉及粮食价值的,已达成交易的按交易价计算,其他按库存成本价或最近一次采购成本计算 涉及数量的.以上,包括基数、第四十七条 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购,销售、储存 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的规定。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1月1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原卫生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发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国粮检 2004,230号 以及2005年3月9日原国家粮食局印发的。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国粮检.2005.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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