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办法中,涉及粮食价值的,已达成交易的按交易价计算。其他按库存成本价或最近一次采购成本计算,涉及数量的。以上 包括基数,第四十七条.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 加工等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的规定。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1月1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原卫生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发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 2004,230号.以及2005年3月9日原国家粮食局印发的,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国粮检。2005。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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