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办法中,涉及粮食价值的,已达成交易的按交易价计算,其他按库存成本价或最近一次采购成本计算 涉及数量的 以上 包括基数 第四十七条。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 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1月1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原卫生部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发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国粮检 2004 230号。以及2005年3月9日原国家粮食局印发的、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国粮检,2005,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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