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办法中。涉及粮食价值的.已达成交易的按交易价计算.其他按库存成本价或最近一次采购成本计算,涉及数量的。以上、包括基数、第四十七条 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的规定.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1月1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原卫生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发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 2004 230号 以及2005年3月9日原国家粮食局印发的 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国粮检、2005.31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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