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办法中 涉及粮食价值的.已达成交易的按交易价计算,其他按库存成本价或最近一次采购成本计算.涉及数量的,以上,包括基数.第四十七条,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购.销售 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的规定,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1月1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原卫生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发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 以及2005年3月9日原国家粮食局印发的。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国粮检,2005、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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