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办法中.涉及粮食价值的、已达成交易的按交易价计算。其他按库存成本价或最近一次采购成本计算,涉及数量的、以上.包括基数 第四十七条.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的规定.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1月1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粮食局,财政部 原卫生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发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以及2005年3月9日原国家粮食局印发的、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国粮检。2005.31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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