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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办法中,涉及粮食价值的。已达成交易的按交易价计算,其他按库存成本价或最近一次采购成本计算、涉及数量的,以上 包括基数,第四十七条 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的规定。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1月1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原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原卫生部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发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以及2005年3月9日原国家粮食局印发的、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国粮检,2005.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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