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本办法中,涉及粮食价值的。已达成交易的按交易价计算,其他按库存成本价或最近一次采购成本计算.涉及数量的。以上.包括基数 第四十七条,大豆 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 加工等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的规定,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1月1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原卫生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发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 2004,230号.以及2005年3月9日原国家粮食局印发的 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国粮检.2005,31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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