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加强用能管理。推进能源节约。防止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 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相关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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