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第三条,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第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规范发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第五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上市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