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 主要股东。是指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足百分之五但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二,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未达到百分之五。且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三 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四,主要社会关系 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 子女的配偶 子女配偶的父母等、五,违法违规行为揭露日,是指违法违规行为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报刊。电台 电视台或者监管部门网站,交易场所网站,主要门户网站,行业知名的自媒体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六。违法违规行为更正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网站或者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自行更正之日。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23年9月4日起施行。2022年1月5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 14号、同时废止,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的一年为过渡期。过渡期内。上市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任职条件,任职期限及兼职家数等事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应当逐步调整至符合本办法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本办法施行前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与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