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履职保障第三十五条。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 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上市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上市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第三十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上市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上市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第三十八条。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 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 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应当畅通独立董事沟通渠道,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第四十条。上市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 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 独立董事不得从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