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运营安全专家第四十四条,交通运输部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专家库,专家库专家涵盖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总体 运营组织。土建结构,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机电、安全应急等领域,第四十五条、交通运输部通过个人申请,单位推荐,邀请等方式组织遴选确定专家库名单。并不定期更新。专家库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累计从事城市轨道交通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10年。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城市轨道交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标准。三。身体健康,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专家职责。四 无违法违纪等记录,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十六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可从交通运输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专家库中聘请专家协助开展监督工作。评估监督专家应对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的工作程序,执行标准等合规性进行监督并提交书面意见 发现存在回避评估关键内容,违反评估程序等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第四十七条,评估监督专家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进入评估范围内任何区域进行现场踏勘 资料查阅,数据调取.人员问询等工作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运营单位 建设单位等应当为专家监督工作提供便利条件,评估监督专家应当全程参加评估意见反馈工作、有权列席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各评估专业组的意见讨论.并对评估的工作程序。执行标准等提出明确意见。第四十八条、聘请评估监督专家发生的费用,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按规定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