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第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工作应当按照城市轨道交通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规范开展,第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符合以下前提条件。方可开展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一.初期运营至少1年。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送了初期运营报告.二,全部甩项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或者已履行设计变更手续。三、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提出的须在初期运营期间完成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四。初期运营期间、土建工程,设施设备、系统集成的运行状况良好、发现影响运营安全的问题和隐患处理完毕,五 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开展前一年内未发生列车脱轨,列车冲突,列车撞击 桥隧结构坍塌,或造成人员死亡 连续中断行车2小时、含、以上等险性事件、最后3个月关键指标达到要求。六。全部设施设备按照设计要求全功能、全系统投入使用或具备使用条件,技术资料全部移交运营单位 相关人员按规定通过安全考核 工程项目分段开展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的,应一并开展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线路分为不同工程项目的.可根据运营需要按照线路开展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第十五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符合上述前提条件 开展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的,运营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提交符合上述条件的材料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收到材料后。于7个工作日内组织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是否满足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前提条件进行审核并回复.符合要求的,应当启动安全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回复中写明具体原因.第十六条、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根据所评估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初期运营情况、可对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涉及的系统功能核验和系统联动测试相关项目进行复测,并说明复测项目和内容的必要性,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可采信运营单位提供的测试结果或委托有关单位开展,但应当符合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规范规定的测试要求,第十七条.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当通过查阅资料.人员问询、旁站检查 专项检测等方式、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实施情况 线路的行车组织.客运组织、设施设备运行维护 人员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主要风险管控措施制定.完善。落实情况,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第十八条,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当统筹协调各专业领域专家意见。出具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报告、报告中应有明确的评估结论。并对评估发现的安全问题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期限与建议措施.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报告基本格式见附件2 第十九条,对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发现的问题,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运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设备供应商等制定整改方案 明确整改计划和措施,有关责任单位应按要求整改到位,第二十条,问题整改完成并经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复核确认,通过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依法向城市人民政府报告评估情况,申请办理正式运营手续.并向社会公告 通过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后、运营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包括经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在线路正式运营后1个月内.将评估报告和线路正式运营日期报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 第二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原则上在初期运营3年内转入正式运营。满3年仍未转入正式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等相关部门组织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对未转入正式运营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并在3个月内将原因,转入期限和各方工作任务向城市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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