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工作应当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规范开展。第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符合以下前提条件,方可开展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一、试运行时间不少于3个月且关键指标达到要求 试运行期间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较大质量问题已完成整改.二,按规定通过专项验收并经竣工验收合格,且验收发现的影响运营安全和基本服务质量的问题已完成整改、三 有甩项工程的,甩项工程不得影响初期运营安全和基本服务质量,并有明确范围和计划完成时间 四,按照规定划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保护区、根据土建工程验收资料勘界后制定保护区平面图,在具备条件的保护区设置提示或者警示标志,五.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 满足规定的条件 具备安全运营 养护维修和应急处置能力。第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符合上述前提条件.开展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的 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会同运营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一 试运行情况报告及其主要测试报告.二、建设规划,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重大设计变更等批复文件,以及用地和建设许可文件 或多规合一许可文件,三.工程质量验收监督意见,消防验收意见.特种设备验收意见、人防验收报告和备案文件 卫生评价报告和认可意见,档案验收意见 建设单位编制的环保验收报告和工程项目防洪涝专项论证报告等材料,四,竣工验收报告和验收发现问题整改情况报告 有甩项工程的 应附甩项工程清单及相关意见等材料.五,保护区平面图以及设置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位置清单。六。运营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文件。七.对运营服务专篇意见的对照检查落实材料。八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对,二,三,和,四,中文件有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收到提交的材料后,于7个工作日内组织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是否满足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前提条件进行审核并回复,符合要求的.应当启动安全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回复中写明具体原因 第八条,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可根据所评估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对系统功能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核验,经核验发现影响后续评估工作开展或对初期运营可能产生重大安全影响的系统功能缺陷.应当及时报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连同发现的其他较大安全问题作为遗留问题 在安全评估报告中如实记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要求建设单位会同运营单位对系统功能缺陷进行复测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按系统联动测试和运营准备的要求。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是否能够投入初期运营进行评估 其中的测试项目.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可采信建设单位等的测试结果或委托有关单位开展,但应当符合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规范规定的测试要求、第九条、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各专业领域专家意见。出具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报告.报告中应有明确的评估结论、并对评估发现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期限与建议措施。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报告基本格式见附件1.第十条 对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发现的问题.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限期整改到位,建设单位要会同运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计划和措施,其中,须在投入初期运营前整改的问题.建设单位会同运营单位整改完成后.经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复核确认、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第十一条.通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依法向城市人民政府报告评估情况并申请办理初期运营手续、运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运营接管协议,正式接管线路调度指挥权.设备使用权,属地管理权.并向社会公告开通时间和运营安排.第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在线路开通初期运营后1个月内.将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报告 评估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线路初期运营时间 线路制式,里程.车站数 换乘车站数、配属车辆数,车辆类型,列车编组、线路设计速度、旅行速度等运营基本情况。以及线路示意图,线路平纵断面图。站场平面图,信号平面布置图等线路布局信息报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